一、案情简介
古某某为某县某乡人民政府乡长,市财政局将该乡关于某治理项目分配到的50万元分配到该县政府。乡政府发文请求县政府将50万划拨给乡政府,县政府批准决定,将专款下达给该乡,用于治理项目。
之后该乡副乡长代表乡政府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治理项目承包合同,工期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0日,工程价款为50万元。
在该工程项目并未实际实施的情况下,2011年1月19日,该乡的副乡长,财政所长、民政所长、纪检委员、工作人员在决算清单上作为验收人员签字,古某某在该结算单上签字,同意支付工程费用50万元整。
当日16时22分,乡政府通过专项资金账户转账支付50万元至工程承包方经办人个人银行账户;16时44分,工程承包方经办人转款10万元至乡人民政府基本工作经费账户,2011年3月至4月,该10万元被乡人民政府用于办公经费开支。
二、办案过程
该案当事人因一审被认定为单位后,罗开勇律师介入本案,在上诉中综合分析案情和证据后提出辩护。
三、辩护思路
综合本案上诉人古某某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犯罪情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展开辩护。
四、办案结果
(2019)云06刑终XXX号
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古某某无罪。
五、办案心得
在一审法院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后,可重新梳理案件的相关证据及程序性事项,在发现一审活动中,存在可能对定罪量刑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在二审中可以作为辩护理由进行辩护,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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