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梁某等四人受人指使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分别携带66粒毒品可疑物从边境前往某市某镇,被告人乘坐徐某驾驶的车牌为云A×××**棕色宝骏牌轿车前往某市某地。
中途四人分别排出部分毒品可疑物,并将排出的毒品可疑物携带前往某地,10月8日4时许,途经某检查站时,民警进行公开查缉,对四名被告人进行询问,同时对车内物品进行搜查,民警当场从四被告人的随身物品中查出已排出的部分毒品可疑物,其中梁某20粒。四名被告人被带到某派出所后,排出余下毒品,其中梁某46粒。
经称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其中梁某运输的毒品可疑物389.84克。
二、办案过程
该案当事人因涉嫌被警方涉嫌采取强制措施后,罗开勇律师介入本案,在诉讼中综合分析案情和证据后提出辩护。
三、辩护思路
综合本案被告人梁某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犯罪情节,展开以下辩护。
1、梁某被境外贩毒组织欺骗、威逼、控制、利用的运输毒品马仔,其犯罪情节较轻。
2、被告人梁某属自首,归案后认罪悔罪,属初犯,主观恶性不深。
四、办案结果
(2019)云06刑初XXX号
被告人梁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十四年。
五、办案心得
本案属于运输毒品的犯罪,在这类犯罪中,运输毒品的重量和当事人的动机对于量刑而言有很大作用。本案当事人属于胁,从此点出发积极为当事人辩护,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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