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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盈科合肥胡瑾律师、汪良敏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2-03-11 11:12:01 浏览:693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7年6月6日9时25分左右,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三和派出所民警费某、蒋某、丁某等人前往本区朝阳村戴某某的家中依法进行搜查。丁某进入被告人戴某某的卧室进行搜查时戴某某欲阻止搜查,为保证搜查正常进行,费某阻止戴某某进入,戴某某对费某推搡并打费某左脸一巴掌,后戴某某被在场民警控制送往朝阳派出所。

二、办案过程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8〕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及其辩护人胡瑾、汪良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辩护思路

1、本案是执行公务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行为发生。执行搜查公务的三和派出所存在韩某职务侵占案件的管辖权和搜查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2、从被告人妨害公务发生的地点、发生过程、行为动机及后果看,其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

3、被告人具有坦白、当庭认罪、悔罪,是初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戴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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