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机关明知被拆迁人利用虚假的户口材料办理拆迁补偿不构成
安徽省阜阳市Y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律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胡瑾律师 州 检刑不诉〔2023〕 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x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阜阳市Y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9月2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Y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Y分局,2022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阜阳市公安局Y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2年前后,周某1在Y区W镇建设一处房屋,房屋地址为Y区W镇N号,2013年前后,HL户口(该户口系周某1女儿的双重户口)从W镇18户迁至Y区W镇N号,成为该处房屋的户主,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让妻子ZY以其本人的身份信息冒用HL的户口。2014年,当地启动拆迁项目,Y区W镇N号房屋被拆迁,拆迁卷宗(卷宗编号:HLN0021#)中安置人口为HL、周某某、周某1等6人,其中HL户口是以ZY身份冒用的,周某某实际户籍所在地是Y区办事处,周某1伙同周某某用伪造ZYX的出生证明并办理了虚假户口,后周某1将HL、周某某、ZYX、周等户口本复印件等资料提交到拆迁项目办,共获得拆迁补偿款553613.2元、安置还原房165.6平方、享受平价房60平方,因安置还原房至今未建成,镇财政所从2015年12月至2021年6月共拨付以上6人租房补助款共计155331.8元。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婚前在Y区T社区有一处房产,该处房产包括两部分房屋,一部分房屋有房地产权证(证书编号:房地权Y区字第2006100OOO),系周某某个人所有,另一部分房屋无房地产权证。2018年7月26日,周某某与ZY协议离婚。2018年前后Y区办事处T社区启动拆迁项目,Y区T社区51号房产无房地产权证的房屋被拆迁并于2018年12月22日签订拆迁协议,拆迁卷宗(卷宗编号:ZY:AOO)中安置人口为ZY、等留人,共获得拆迁补偿款250646元、安置还原房120平、享受平价房60平,但是还原房至今未交付,办事处财政所也未拨付以上4人租房补助。Y区T)社区51号房产周某某名下有房地产权证的房屋被拆迁并于2019年1月7日签订拆迁协议,拆迁卷宗(卷宗编号:周某某:D-73)中安置人口为周某某,该房屋因有房地产权证且系经营性质,共获得拆迁补偿款2552023元。
后经Y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周某1、周某某骗取的还原房、平价房进行价格认证,认证结果为:价格认定标的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09240元。
检察机关认为阜阳市公安局Y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负责审核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陷入错误认识不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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