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两部分“公民个人信息”:一部分是1万余条的公民个人信息。2017年,J某在职期间,因工作需要通过U盘拷贝10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在家中电脑,仅供工作使用,工作完成后已经将该文件删除,另一部分是18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J在与其父亲K某通过微信聊天过程中,按照K某的要求提供部分人员名单供公司内部财务制作工资表,K某未告知J某针对该部分公民姓名,电话信息的实际用途,且J某在提供时,未避免可能涉及他人信息,还删去了信息中的“电话号码”部分。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当事人,在充分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当事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客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酒,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xx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三、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J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一)针对本案涉及的18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辩护人认为犯平嫌疑人J某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属于《》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二)针对本案涉及的1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辩护人认为J某未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不应构成犯罪,
(三)本案中,J某不具有主观故意,未认识到其正在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系在与父亲K某聊天过程中,按照父亲要求提供部分人员信息,便于公司内部财务制作工资表,并未知晓该部分公民信息被用于其他用途:; 且J某在提供时,为避免可能涉及他人信息,还删去了信息中“电话号码”的部分。
(四)针对本案中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具有《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所要求达到的“识别"功能,并没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自决权,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所保护的法益内容.
四、办案结果
人民检察院采纳承办律师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五、办案心得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辩护需结合具体案情,密切关注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积极递交不予逮捕意见,如公安移送的证据不能认定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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