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M莫涉嫌挪用资金罪,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其不予起诉。事后莫X又因借贷案涉嫌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并以此为由提出抗诉。

发布时间:2022-05-07 10:28:26 浏览:971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过去7年间,广西XX市人莫XX先后卷入刑事、民事官司,曾经身价千万的他如今四处漂泊打工为生。前不久,他又收到一纸应诉通知书,曾导致他公司破产清算的借贷案迎来再审。

莫XX夫妇曾和朋友彭XX夫妇合伙开过一个地产公司,两家各占50%股份,先后开发过两个楼盘。后来双方因财务、借贷等问题产生纠纷。莫XX一度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身陷牢笼,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其不予起诉。刑事案件了结后,莫XX又被债主告上法庭,败诉后公司被债主申请破产清算。

此后,莫XX向X市检察院申请抗诉,X市检察院审查后发现,上述借贷案涉嫌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并以此为由提出抗诉。2021年12月15日,XX市中院裁定指令广西XX县法院再审该案。目前,莫XX已向XX市中院申请指定由其他法院再审该案。

二、办案过程

莫XX原是广西XX县XX地产开发开发有限公司(简称XXX公司)副总经理,该公司是由莫XX夫妇及其朋友彭XX夫妇合伙开办,两家各占50%股份,彭XX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先后在荔浦、蒙山开发了两个楼盘。不过,在后来的经营中,莫XX和彭XX因为财务问题产生纠纷。XXX县检察院出具的刑事赔偿书显示,2015年3月4日,彭XX报案称,其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莫XX于2014年10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XX公司客户购房款2265420元至今未还,涉嫌挪用资金,要求警方立案调查。

2015年3月28日,莫XX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拘。但该案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三次延长审查期限后,XX县检察院仍认为XX县公安局认定莫XX挪用资金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015年12月29日,XX县检察院依法对莫XX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从当年3月28日至12月29日,莫XX被羁押共277天。后来,XX县检察院作出赔偿决定书,决定通过口头方式向莫XX赔礼道歉,并赔偿莫XX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71712.53万元。

刑事案件了结,民事官司紧随而来。2016年4月15日,莫XX夫妻二人和XXX公司作为被告,被债主黄某某诉至XX法院,黄某某要求三被告偿还402.5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XXX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1419号”判决书(简称“1419号”判决)显示,在该借贷案庭审中,第三被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而第一二被告莫XX夫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XXX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8日,被告莫XX向原告黄某某借款150万元,莫XX给原告黄某某出具了借款金额为150万元的借条。后来,被告XXX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借款人处盖了公章;2014年6月9日,被告莫XX又向黄某某借款200万元,莫XX出具了一张金额为200万元的借条。后来,被告XX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盖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2015年1月6日,被告莫XX给黄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52.5万元的借条。后来,被告XXX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盖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

上述借贷过程中的2014年8月1日,莫XX给黄某某出具了一份“借款特别约定”,明确莫XX借款月利息2.5%、中介费0.5%、担保费2%,共计5%,按每月到期给付。

XX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莫XX出具给原告黄某某的借款总金额是402.5万元,但黄某某在庭审中承认其中2.5万元是利息,因此实际借款本金为400万元,有借条及银行转款凭证等为证。

2016年9月26日,XX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莫XX夫妇、XXX公司共同偿还黄某某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150万元和200万元借款,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8月1日起按月利息20‰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另外50万元借款,从2015年1月6日起按月利息20‰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

2017年5月,黄某某以XXX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XX县法院申请对XX公司破产清算。当年12月,XX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清算案。

检察院审查发现借贷案涉嫌伪造证据虚假诉讼

而直至2018年,XXX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找到莫XX时,他才知道上述借贷案的存在。据莫XX目前的代理律师陶永昌介绍,莫XX在2015年年底从刑事案件中脱困后,就外出四处打工,“他和妻子关系不好,长期分居。他妻子虽然知道黄某某起诉到法院了,但没有告诉莫XX,也没有应诉。”

莫XX认为“1419号”判决不公,开始申诉控告。在此期间,XX公司被变卖偿债,所有债权人债权实现率仅为15.3%。工商档案显示,2021年3月3日,XXX公司股东已由原来的莫XX等四名自然人变更为广西XX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4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律师陶永昌受莫XX委托,向XX市检察院递交材料,申请该院对前述黄某某诉莫XXX等借贷案提起抗诉。

三、辩护思路

陶永昌介绍,在“1419号”判决认定的3张借款额共400万元的借条上,原本担保人是彭某某个人,但是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彭为了规避担保债务。配合当事人黄某某在三张借条上补盖X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公章,伪造证据,虚构成为公司担保的债务,让公司从案外人变成共同债务人,导致公司被破产清算。由于公司被破产清算,所有资产已变卖他人,导致公司股东莫XX和其他债权人损失惨重。

XXX市检察院将该线索移交XX检察院审查,2021年6月11日,XX检察院审查结束后提请XX市检察院抗诉,2011年11月18日,XX市检察院作出抗诉书,请XX中院依法再审。

四、办案结果

之后我们收到XX市检察院抗诉书,抗诉书显示,XX中院审查后认为,XX法院作出的“1419号”判决书存在违反送达的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的问题。

其一,XX法院向第一、二被告莫XX夫妇送达《应诉通知书》时,未按起诉书载明的二被告住址送达,且向莫XX妻子李某某送达文书的方式不符合民诉法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因违法送达,当事人未能到庭参加法庭调查、辩论,致使法庭未能有效查清案情,导致错误判决。

其二,法庭已查明在借条上补盖XXX公司公章的事实。该补盖公章的事实没有得到作为该公司股东莫XX的同意,且该补盖公章的行为不仅改变了证据的原始状况,更直接导致判决对当事人责任分配认定的变化,属于伪造主要证据行为。

其三,当事人伪造主要证据,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且XXX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对原告黄某某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未提任何异议、完全同意,导致XXX公司在该民间借贷中从案外人变成共同债务人并最终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债务人。上述行为损害了公司股东和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涉嫌虚假诉讼,应按照最高法、最高检及公安部、司法部相关意见等的规定处理。

综上,XXX市检察院于2021年11月18日向XXX中院提出抗诉,请后者依法再审。

2021年12月15日,XXX中院作出裁定,指令XXX法院再审黄某某与莫XXX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2年3月1日,莫XXX收到XXX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通知书称XX法院已立案受理上述再审案件。3月9日,莫XX向桂XX中院递交指定管辖申请书,请求将该案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截至目前,该案尚无最新进展。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