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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无罪案例——帮信罪不起诉,帮助大学生免于定罪判刑

发布时间:2022-05-09 11:20:52 浏览:54682次 案例二维码

帮信罪不起诉,帮助大学生免于定罪判刑:彭某睿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盈科合肥邓国敏律师、胡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案情简介
2020年9月,犯罪嫌疑人彭某睿为非法获利,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在肥东县某镇龙泉路中国工商银行及合肥市某区中国农业银行各办理一张银行卡及U盾,后将该两套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彭某瑞所办理的上述两张银行卡,总共转入涉案资金为20余万元。
二、办案过程
该案件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侦查,经申请犯罪嫌疑人彭某睿被肥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由于案件涉及的受害人较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涉案资金笔数较多,案件侦查至2021年11月5日,才被移送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后,邓国敏律师联系检察院进行阅卷,通过阅卷后分析,根据现有查明的犯罪嫌疑人彭某睿的犯罪事实及涉案情节,可以向检察机关争取对其做不起诉的处理。邓国敏律师在与经办检察官沟通后,又补充提交了建议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案件经过检委会讨论后,最终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彭某睿作不起诉的处理。2021年12月6日,彭某睿在邓国敏律师的陪同下,前往检察院领取了《不起诉决定书》。
三、辩护思路
律师阅卷后,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从法理、社会情理等角度,提交了如下的辩护意见:
一、彭某睿涉嫌犯罪的罪行轻微,社会危害程度有限。
1、从成立犯罪的角度,本案涉案金额略高于追诉标准,且无其他严重情节。根据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彭某睿提供的银行卡为上游犯罪结算的金额刚刚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追诉标准20万元,犯罪涉及金额、危害后果均有限。
2、从客观行为角度,彭某睿仅实施为他人犯罪提供银行卡的行为,无其他帮助行为,其犯罪行为模式单一,对上游犯罪所提供的帮助有限。
3、从主观认知角度,彭某睿主观罪过较轻。根据彭某睿供述,是她的同学殷安琪让她办理的银行卡,一开始告诉她开卡是用于开网店,并答应给她500元报酬,彭某睿考虑到可以挣点生活费减轻家庭负担才答应。当时彭某睿刚年满18岁,作为在校学生,缺乏社会生活经验,且盲目信任同学,对于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的具体性质、心态均缺乏认知,其犯罪明知程度非常有限;从犯罪动机来看,其行为目的是为了挣点生活费减轻父母负担,是善意的,没有积极追求危害社会的心理状态。
二、彭某睿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积极,没有通过刑罚改造的必要性。
1、彭某睿具有坦白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供述内容详细且多次供述均稳定一致。
2、彭某睿积极认罪悔罪,其到案后通过办案人员的教育,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且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3、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无刑罚必要。彭某睿无前科劣迹,目前年龄尚小、系在校就读的学生,世界观、价值观尚在形成过程中,通过父母关爱、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更有利于其改造和成长。从彭某睿的个人情况、犯罪情节、悔罪态度来看,苛以刑罚既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也不利于其改造成长,通过学校、家庭及社会教育,完全可以达到改造目的,有利于其改过自新。
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的情形。故辩护人建议贵院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结果
2021年12月6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彭某睿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犯罪嫌疑人彭某睿作为在校大学生,因轻信同学、一时贪图小便宜而触犯了刑法,其已深刻悔悟,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辩护律师应当最大限度地将案件对她的人生影响降到最低,经过律师和检察官的共同努力,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其免于定罪判刑。律师在面对这类案件时,心情总是复杂,大学生对于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材料的保护意识还是很淡薄,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极易触犯法律。因此,邓律师认为对于在校学生的普法教育依旧任重道远,社会各界能做的工作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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