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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陈某某、哈尔滨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李丽丹律师为其代理

发布时间:2022-08-08 16:42:29 浏览:446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第三人哈尔滨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4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格6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定金65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拒不履行合同,拒绝出售涉案房屋,原告多次找被告及第三人进行协商,但被告避而不见。

二、办案过程

了解案情,接受委托工作,确定好管辖的法院等细节问题,准备好立案的材料,与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提交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一)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拒交房款、拒绝解贷明显与事实不符,且缺乏法律依据

1.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上诉人的“剩余房款(或首付款),必须出甲方名下房产证之前,全部交付居间方代收转付及办理资金监管”。因此,上诉人房产出证是本案合同履行的前提条件,况且,涉案房屋的房产证何时出,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或居间方沟通。

2.上诉人在庭审笔录中自认其当时将涉案房屋另卖他人的原因是“因欠债,着急买房,又找的下家“。若真如上诉人所述”欠债、着急用钱“,其就更应该履行与被上诉人之间已经生效、已收取定金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而不是舍近求远的另找居间方、另找买方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况且上诉人是现金买房、随时可以履行完毕,而案外人是贷款买房,还需要一系列贷款审批手续。

3.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在上诉人房产证未出前,被上诉人原本就有选择任意支付房款的权利。

(二)本案上诉人作。为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故意违反合同内容,应依法赔偿被上诉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1.因涉案房屋在诉讼阶段被上诉人另卖他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一直存在,房屋也不能交付。

2.上诉人在本案未解决的情况下,将本案另卖案外人,其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

四、办案结果

1.解除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及第三人哈尔滨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

2.被告陈某某应赔偿原告张某某房屋差价、房屋买卖代理费等损失共计3149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3.第三人哈尔滨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购房定金、产权更名及房屋解贷代办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心得

思维和方法重于知识本身。诚然法律的学习和案件的处理依赖于厚实的法律知识底蕴,但是所有的法律知识都会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更改和调整,但是拥有一个良好的法律思维、学习方法和办案技巧可以让我们能够以不变应万变,更好地适应法律以及具体案件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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