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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交警两次作出同等责任认定、不予立案的情况下,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尹伟军、林树律师代理受害人,积极进行刑事控告,法院判被告人成立交通肇事罪

发布时间:2022-10-27 16:59:12 浏览:10678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110号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某日17时许,本案受害人K某(殁年47岁)接上其放学后的孩子Q某某(男,5岁),驾驶一辆电动两轮车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上由北向南(从左向右)往某某镇方向行驶,在途经某交叉路口时遇本案肇事出租车司机Z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PXXXX”的出租车在以114公里/小时的速度高速行驶碰撞,造成K某当场死亡、Q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后,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某大队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案涉两轮电动车鉴定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认定为机动车,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Z某某驾驶桂 PXXX 号牌小型客运出租车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Z某某违法上述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原因之一,Z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贵任。二、K某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K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贵任,Q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受害人家属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提起复核,经过复核后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第一份相比之下,还加多了一条,即“K某在没有经过相关专业驾驶培训考试、没有取得相关类型机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通过路口”,并将该事由作为交通事故成因分析之一,最后还是认定肇事者K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不予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办案过程

尹伟军律师执业前曾经在公安机关履职15年,深谙公安机关办案规律特点,也深知公安交管部门两次作出同样的事故责任认定,要推翻公权力部门经过复核后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几乎不可能,难度可想而知。尹伟军律师和林树接受委托代理后,第一时间到事故现场实地勘查,进行事故重建。随后,到交警部门调取涉案证据,后再次到现场进行实验,认真研判分析后,初步认定出租车司机行经事发路口前已经连续超越两辆摩托车,作为出租车驾驶员,其理应预见到所行经路段会有摩托车等车辆出现,但其在通过有限速要求并且路面划有人行横道、车辆分道线、导向箭头和停止线的交通路口时,不但不让行反而严重超速抢行,直接在人行横道前将K某撞飞,造成K某当场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严重违法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为了推动交警部门立案侦办,尹伟军律师之后征询了广西警察学院某交通管理专家教授意见,该教授亦认同律师意见。为夯实证据,尹伟军律师还联系到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聘请的“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家组专家”L教授,并委托其对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深度分析,作出本案出租车超高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本案出租车驾驶员注意力不集中,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发交叉路口交通管理措施不完善是事故发生的潜在因素;涉案无牌两轮电动车属性定型认定不规范的鉴定结论。

综合收集各方证据后,尹伟军律师提出出租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意见,精心制作法律意见书,连同收集的证据材料,尹伟军、林树律师协同受害人家属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当面沟通,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下,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经过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申请召开听证会等,持续不断将近一年的艰辛付出和努力,成功促使检察机关成立专案组,由副检察长担任组长,监督落实本案办理。经过上级检察机关指导,推动公安部门再次进行专家论证,最后成功促使检察机关依法立案监督,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控告结果

最初检察机关拟以危险驾驶罪名提起公诉,在征求被害人家属意见时,尹伟军律师再次提出专业法律意见,认为出租车司机肇事者Z某某驾驶旅客运营车辆上路运营行驶,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时严重超速行驶,将通过该路口的两轮电动车撞飞,不可避免地造成当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的严重交通事故,其应当承担至少主要以上责任,其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法不实行数罪并罚,应当按交通肇事犯罪进行处罚。同时尹伟军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代理人书面法律意见。

经过代理人尹伟军律师、林树律师积极努力,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代理律师意见,以交通肇事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5月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尹伟军律师作为受害人诉讼代理人出庭,依法履行律师职责,与公诉人并肩作战。9月20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人民法院认定Z某某作为出租车司机,应当遵守安全驾驶的义务,但是其驾驶机动车严重超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减速慢行。而死者K某驾驶电动车,基于经验和惯常的实践,考虑该路段 40km/h 的限速,在通过该路口时在其看到Z某某驾驶桂 PTXXX号牌小型客运出租车的位置,正常判断在正常情况下(Z某某驾驶车辆在规定的限速内行驶)是可以安全通过该路口的,如果Z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不是严重超速,两车本可以完全避免本次碰撞事故的发生,因此Z某某驾驶机动车严重超速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K某驾驶轻便摩托车,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不让道路的来车先行,也是造成事故原因之一。因此对于本案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仅考虑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违法的法益,并未考虑事故发生前的客观情况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认定结论不合理,人民法院不予采纳。最终认定Z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K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Z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办案心得

尹伟军律师作为从警15年的“老公安”,在办理刑事控告案件中深深体会到当事人那种控告无门,四处碰壁的感觉,也深深体会到,一个案件的办理和律师代理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通常都需要持续一个较长的办理周期,成功的代理或辩护案例往往都是代理律师的专业知识、敬业精神、长期坚持、丰富经验有机结合取得的。

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不管是代理哪一方,不管是代理民商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不管代理被害人控告还是被告人辩护,都要用真心对待每一个委托人,用细心去发现每一个案件细节,用专业去服务好每一个案件。

我还是坚信,作为律师的我们,通过输出我们的行业价值和社会价值,可以让客户在良好的服务体验中逐渐变得更好,帮助更多人获得幸福,让社会变得更加美好。

最后,还是要对兼听则明,秉承客观公正,勇于担当的检察官和忠于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官,表示敬意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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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交警两次作出同等责任认定、不予立案的情况下,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尹伟军、林树律师代理受害人,积极进行刑事控告,法院判被告人成立交通肇事罪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110号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某日17时许,本案受害人K某(殁年47岁)接上其放学后的孩子Q某某(男,5岁),驾驶一辆电动两轮车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上由北向南(从左向右)往某某镇方向行驶,在途经某交叉路口时遇本案肇事出租车司机Z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PXXXX”的出租车在以114公里/小时的速度高速行驶碰撞,造成K某当场死亡、Q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后,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某大队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案涉两轮电动车鉴定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认定为机动车,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Z某某驾驶桂 PXXX 号牌小型客运出租车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Z某某违法上述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原因之一,Z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贵任。二、K某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K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贵任,Q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受害人家属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提起复核,经过复核后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第一份相比之下,还加多了一条,即“K某在没有经过相关专业驾驶培训考试、没有取得相关类型机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通过路口”,并将该事由作为交通事故成因分析之一,最后还是认定肇事者K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不予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办案过程

尹伟军律师执业前曾经在公安机关履职15年,深谙公安机关办案规律特点,也深知公安交管部门两次作出同样的事故责任认定,要推翻公权力部门经过复核后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几乎不可能,难度可想而知。尹伟军律师和林树接受委托代理后,第一时间到事故现场实地勘查,进行事故重建。随后,到交警部门调取涉案证据,后再次到现场进行实验,认真研判分析后,初步认定出租车司机行经事发路口前已经连续超越两辆摩托车,作为出租车驾驶员,其理应预见到所行经路段会有摩托车等车辆出现,但其在通过有限速要求并且路面划有人行横道、车辆分道线、导向箭头和停止线的交通路口时,不但不让行反而严重超速抢行,直接在人行横道前将K某撞飞,造成K某当场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严重违法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为了推动交警部门立案侦办,尹伟军律师之后征询了广西警察学院某交通管理专家教授意见,该教授亦认同律师意见。为夯实证据,尹伟军律师还联系到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聘请的“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家组专家”L教授,并委托其对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深度分析,作出本案出租车超高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本案出租车驾驶员注意力不集中,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发交叉路口交通管理措施不完善是事故发生的潜在因素;涉案无牌两轮电动车属性定型认定不规范的鉴定结论。

综合收集各方证据后,尹伟军律师提出出租车司机应负主要责任,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意见,精心制作法律意见书,连同收集的证据材料,尹伟军、林树律师协同受害人家属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当面沟通,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下,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经过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申请召开听证会等,持续不断将近一年的艰辛付出和努力,成功促使检察机关成立专案组,由副检察长担任组长,监督落实本案办理。经过上级检察机关指导,推动公安部门再次进行专家论证,最后成功促使检察机关依法立案监督,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控告结果

最初检察机关拟以危险驾驶罪名提起公诉,在征求被害人家属意见时,尹伟军律师再次提出专业法律意见,认为出租车司机肇事者Z某某驾驶旅客运营车辆上路运营行驶,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时严重超速行驶,将通过该路口的两轮电动车撞飞,不可避免地造成当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的严重交通事故,其应当承担至少主要以上责任,其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法不实行数罪并罚,应当按交通肇事犯罪进行处罚。同时尹伟军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代理人书面法律意见。

经过代理人尹伟军律师、林树律师积极努力,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代理律师意见,以交通肇事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5月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尹伟军律师作为受害人诉讼代理人出庭,依法履行律师职责,与公诉人并肩作战。9月20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人民法院认定Z某某作为出租车司机,应当遵守安全驾驶的义务,但是其驾驶机动车严重超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减速慢行。而死者K某驾驶电动车,基于经验和惯常的实践,考虑该路段 40km/h 的限速,在通过该路口时在其看到Z某某驾驶桂 PTXXX号牌小型客运出租车的位置,正常判断在正常情况下(Z某某驾驶车辆在规定的限速内行驶)是可以安全通过该路口的,如果Z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不是严重超速,两车本可以完全避免本次碰撞事故的发生,因此Z某某驾驶机动车严重超速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K某驾驶轻便摩托车,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不让道路的来车先行,也是造成事故原因之一。因此对于本案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仅考虑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违法的法益,并未考虑事故发生前的客观情况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认定结论不合理,人民法院不予采纳。最终认定Z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K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Z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办案心得

尹伟军律师作为从警15年的“老公安”,在办理刑事控告案件中深深体会到当事人那种控告无门,四处碰壁的感觉,也深深体会到,一个案件的办理和律师代理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通常都需要持续一个较长的办理周期,成功的代理或辩护案例往往都是代理律师的专业知识、敬业精神、长期坚持、丰富经验有机结合取得的。

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不管是代理哪一方,不管是代理民商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不管代理被害人控告还是被告人辩护,都要用真心对待每一个委托人,用细心去发现每一个案件细节,用专业去服务好每一个案件。

我还是坚信,作为律师的我们,通过输出我们的行业价值和社会价值,可以让客户在良好的服务体验中逐渐变得更好,帮助更多人获得幸福,让社会变得更加美好。

最后,还是要对兼听则明,秉承客观公正,勇于担当的检察官和忠于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官,表示敬意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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