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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民营医院股东涉嫌医疗基金诈骗犯罪,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尹伟军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3-03-09 10:33:06 浏览:4378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21号

一、案情简介

广西某某医院,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F某某作为医院股东兼某科室医生,2018 年2 月至2021年3 月期间,提出并授意默许,采取夸大伤情、诱导轻症病人虚假住院、空挂住院病人、伪造病历(即俗称“挂床”)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费用数十万元,被检察机关指控构成诈骗犯罪。

二、办案过程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F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尹伟军律师担任F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尹伟军律师多次会见了被告人F某某并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开展了必要的调查,参加了开庭审理,依据在案证据和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向法庭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F某某不构成诈骗犯罪的辩护意见,并在开庭后进行了庭外辩护沟通,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本案可适用缓刑申请。

辩护思路
(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是本案数额不清。公安提请逮捕书中认定数十份虚假住院、伪造病历,涉案金额为数十万元。起诉意见书上出现了变更,而实际到底是多少金额,本案《会计司法鉴定意见》里Z某某等数十人大部分都有真实发生医疗诊治行为无法正确区别,无法对这些数额做到正确区分,更无法去认定涉及诈骗的金额。

二是本案超范围鉴定。因为医疗活动的专业性,这种类型的案件不适合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来统计涉案数额。因为医疗活动的专业性、诊疗过程的特殊性,甚至接受治疗的患者本人对医疗活动的流程、用药、治疗方案也很难建立客观、理性的认知。除完全虚构全部费用骗取医保的作案方式以外,在患者曾有过真实治疗行为的场景下,一份病历当中哪部分属于真实的费用,哪部分属于不真实的费用往往难以通过财务审计或者司法会计鉴定的方式排除合理怀疑。

三是本案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指控的该医院伪造病历向医保部门申报Z某等数十人次数十笔医保费用,涉及的病人患者里面,有很多患者名单出现申报医保中,但实际有没有真实发生治疗行为或者住院治疗事实,侦查机关并没有进行一一调查核实。

(二)本案定性为行政违规,可处以行政处罚

本案危害性较小。本案涉及的“挂床”,一些病情比较轻的患者本身就具备自主活动的能力,因为家务事或者工作原因在办理住院手续之后也可能自主选择不在医院住宿。所以,在某种程度上符合社会常识的、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行为如果轻易定性为刑事犯罪显然不合适,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进行纠正和引导是比较正确的做法。

行为人实施骗取医保犯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得财物,执法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罚款、解除服务协议、吊销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一旦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套取医保的渠道将会被切断,完全可以阻止其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必要动用刑事手段进行规制。

(三)从保护民营企业角度,本案应保护民营医院良性发展,可适用缓刑
    因为经济下行的压力,在相关刑事案件中,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亦是中央和司法机关领导比较倡导的,对于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案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缓刑符合当下的刑事政策。我国最新出台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等在内的多项规定,主旨亦在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对于本案被告人F某某这样的民营企业家,在某项医疗方面具有特殊研究,为社会健康事业发展及就业问题作出了一定贡献,尽管确有违法犯罪行为,但应充分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等情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同时可以适用缓刑。

辩护结果

本案在开庭审理后,未判决之前,尹伟军律师适时进行庭外辩护沟通,再次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通过辩护人和家属坚持不懈努力,在春节来临之前,获人民法院同意取保候审,当事人终于在羁押一年多后释放,可以回家与父母、妻子、孩子们团聚欢度春节。

2023年春节过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F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五、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的办理,要获得成功有效辩护效果,达到当事人和其家属的目标,一方面离不开办案人员的依法办案,正确、客观地采纳辩护人意见;另一方面,离不开承办律师团队对案件的细心认真研析与倾力辩护;再一方面,离不开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信任和努力长期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在事实与法律和证据之间来回穿梭,在法律的范围内竭力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如此辩护,方可展现法律之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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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股东涉嫌医疗基金诈骗犯罪,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尹伟军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21号

一、案情简介

广西某某医院,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F某某作为医院股东兼某科室医生,2018 年2 月至2021年3 月期间,提出并授意默许,采取夸大伤情、诱导轻症病人虚假住院、空挂住院病人、伪造病历(即俗称“挂床”)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费用数十万元,被检察机关指控构成诈骗犯罪。

二、办案过程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F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尹伟军律师担任F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尹伟军律师多次会见了被告人F某某并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开展了必要的调查,参加了开庭审理,依据在案证据和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向法庭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F某某不构成诈骗犯罪的辩护意见,并在开庭后进行了庭外辩护沟通,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本案可适用缓刑申请。

辩护思路
(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是本案数额不清。公安提请逮捕书中认定数十份虚假住院、伪造病历,涉案金额为数十万元。起诉意见书上出现了变更,而实际到底是多少金额,本案《会计司法鉴定意见》里Z某某等数十人大部分都有真实发生医疗诊治行为无法正确区别,无法对这些数额做到正确区分,更无法去认定涉及诈骗的金额。

二是本案超范围鉴定。因为医疗活动的专业性,这种类型的案件不适合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来统计涉案数额。因为医疗活动的专业性、诊疗过程的特殊性,甚至接受治疗的患者本人对医疗活动的流程、用药、治疗方案也很难建立客观、理性的认知。除完全虚构全部费用骗取医保的作案方式以外,在患者曾有过真实治疗行为的场景下,一份病历当中哪部分属于真实的费用,哪部分属于不真实的费用往往难以通过财务审计或者司法会计鉴定的方式排除合理怀疑。

三是本案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指控的该医院伪造病历向医保部门申报Z某等数十人次数十笔医保费用,涉及的病人患者里面,有很多患者名单出现申报医保中,但实际有没有真实发生治疗行为或者住院治疗事实,侦查机关并没有进行一一调查核实。

(二)本案定性为行政违规,可处以行政处罚

本案危害性较小。本案涉及的“挂床”,一些病情比较轻的患者本身就具备自主活动的能力,因为家务事或者工作原因在办理住院手续之后也可能自主选择不在医院住宿。所以,在某种程度上符合社会常识的、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行为如果轻易定性为刑事犯罪显然不合适,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进行纠正和引导是比较正确的做法。

行为人实施骗取医保犯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得财物,执法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罚款、解除服务协议、吊销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一旦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套取医保的渠道将会被切断,完全可以阻止其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必要动用刑事手段进行规制。

(三)从保护民营企业角度,本案应保护民营医院良性发展,可适用缓刑
    因为经济下行的压力,在相关刑事案件中,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亦是中央和司法机关领导比较倡导的,对于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案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缓刑符合当下的刑事政策。我国最新出台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等在内的多项规定,主旨亦在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对于本案被告人F某某这样的民营企业家,在某项医疗方面具有特殊研究,为社会健康事业发展及就业问题作出了一定贡献,尽管确有违法犯罪行为,但应充分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等情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同时可以适用缓刑。

辩护结果

本案在开庭审理后,未判决之前,尹伟军律师适时进行庭外辩护沟通,再次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通过辩护人和家属坚持不懈努力,在春节来临之前,获人民法院同意取保候审,当事人终于在羁押一年多后释放,可以回家与父母、妻子、孩子们团聚欢度春节。

2023年春节过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F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五、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的办理,要获得成功有效辩护效果,达到当事人和其家属的目标,一方面离不开办案人员的依法办案,正确、客观地采纳辩护人意见;另一方面,离不开承办律师团队对案件的细心认真研析与倾力辩护;再一方面,离不开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信任和努力长期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在事实与法律和证据之间来回穿梭,在法律的范围内竭力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如此辩护,方可展现法律之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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