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58号
一、案情简
L某系成都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并主要负责公司的销售,2012年至2022年间,L某分5次向某国企老总赠送现金180万元以维持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谋取竞争优势。
2022年4月,L某第一次被监委通知接收调查,直至2022年7月之间,监委四次通知L某前往接受调查,但L某在受贿人已经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仍不配合监委调查,于是监委于7月21日对其留置。
2022年10月21日监委调查完毕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执行逮捕。L某将面临6年左右的。
二、办案过程
2022年11月初,L某家属前往四川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在认真交流后,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委托并指派魏巍律师承办此案。
魏巍律师介入本案后,第一时间联系人民检察院前往复制卷宗并开展阅卷工作。在详细阅卷的基础上形成了初步的意见,魏巍律师敏锐的从案卷材料被告人以及相关的笔录中找到了诸多不符合逻辑之处,怀疑本案存在成立单位行贿的可能。相关事实未完全调查清楚。
随后,魏巍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会见当事人L某,在第一次会见过程中,L某不愿意配合魏巍律师,并拒绝回答魏巍律师提出的疑问和问题。
在第一次会见结束后的第三天,魏巍律师再次预约会见当事人,并从其可能面临的刑期为入口与当事人之间打开了沟通的契机,当事人将其公司的情况等等向魏巍律师进行了详细的沟通,随即魏巍律师通过会见更加坚定了自己的判断。同时魏巍律师也向L某详细解释了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与其解释了其中可能棉纶的风险等等问题。
随后,魏巍律师前往L某公司并向公司调取了相关工资表、账簿、提取了财务人员的证人证言等证据。
2022年11月23日,魏巍律师将提取的相关证据以及法律文书递交承办的检察院。
2022年11月28日,检察机关在听取魏巍律师意见以及对相关证据绝对对L某将罪名由行贿罪变更为单位行贿罪起诉,并同时达成认罪认罚具结。
2022年12月14日,本案经过审理,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三、辩护思路
魏巍律师主要提出如下意见,并建议检察机关变更罪名或将本案退回补充调查:
一、关于L某与公司之间的关系,L某一直是成都AX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之一,也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主要负责公司的销售工作。
二、成都市AX销售部(以下简称AX销售部)与成都AX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销售部实际系AX公司在成都开设的销售门市,也实际系AX公司的业务部门,因此AX销售部虽登记系L某名下的个体工商户,实际系AX公司的销售部门,其存在的意义系为AX公司谋取销售机会,而非为L某个人利益存在。
三、L某用于行贿的钱款实际系公司收取的现金账户中的资金,该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的费用支出以及支付员工工资以及股东分红等,本次行贿所使用的180万便系从该部分资金中支取,并非系L某个人的资金。
四、AX公司与PJ自来水厂以及2012年、2017年相关项目与施工单位之间产生的业务收入均归于公司,并进入到AX公司的对公账户,用于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税费缴纳以及原材料的采购,并未用于L某个人使用,因此本次行贿系为公司利益而非为L某个人利益。
同时魏巍律师向检察机关递交了4组证据以证明相关事实以及支持其辩护观点。
随后检察机关全部采纳了魏巍律师的意见以及相关证据,将罪名由行贿罪变更为单位行贿罪提起。
四、办案结果
2022年12月14日,本案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当庭作出判决,判处L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30万元。家属以及L某本人对结果感到满意。
五、办案心得
本案虽然最终没能给L某争取到,但整个辩护过程也可谓一波三折,在原监委调查阶段调查的事实已经足以认定L某成立行贿罪,其将面临6年左右的有期徒刑的处罚,情况十分危急和不利。
在辩护人介入后,其认真审查了L某的口供以及AX公司的相关证人笔录,发现其中有些供述和证言不符合基本的商业习惯和逻辑,比如相关证人证言在说到L某不是公司的股东,但确从公司获取大量的分红等事实酒明显不符合商业逻辑。于是魏巍律师主动多次会见L某了解情况并向相关知情人了解情况,最终了解的情况确与魏巍律师的判断基本一致。因此果断的与L某本人以及家属进行了沟通,并充分告知了相关风险。
在本案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本案的关键证人既是L某的家属,也系公司的股东也可能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之一,魏巍律师在沟通以及调查取证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十分注意其中的风险,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严格控制相关风险。最终通过主动积极的调查取证以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在检察机关已经决定以行贿罪提起公诉并提出5年半量刑建议的情况下说服了承办检察官对本案自行补充侦查,随后检察机关变更罪名提起公诉。使L某从被指控重罪变为轻罪并获得了不错的刑期。案件宣判后,L某家属给魏巍律师送上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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