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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某开设赌场案,经魏巍、魏军律师辩护最终获得缓刑

发布时间:2024-02-27 17:08:03 浏览:97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述】

     z某某于2019年6月注册为某境外赌博平台的会员,其在使用期间采取发送平台网络连接、直接帮助他人注册开户等方式发展赌客。截止案发,共发展下级赌客310人,并从该平台获得返点、契约工资等非法利益982390.79元。

 

二、【办案过程和辩护思路】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指派魏巍律师、魏军律师承办该案。接受指派后魏巍律师第一时间前往内江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进行阅卷,在阅卷后发现本案有电子数据且可能为该案的核心证据,于是魏巍律师再次前往拷贝了电子数据。经梳理和审查全案证据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意见书中关于Z某某发展下级用户310余人、违法获利1083243.02元的事实认定不准确,在审查起诉时应当予以重新认定。

(一)关于Z某某发展的下级人数的认定问题,其直接下级人员应当是是50人,全部下级用户应是180人(包含直接下级50人)。

(二)Z某某违法获利1083243.02元不准确,其中返点量应予以扣除,契约工资不能被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

1、关于公安机关计算违法所得中的优惠金部分辩护人认为不应作为获利金额计算

2、关于契约工资部分,辩护人认为契约工资不能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

3、关于返点部分辩护人认为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对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对于该部分的认定无异议。

因此综上所述,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应当扣除优惠金以及张亮本人投注流水所产生的契约工资,即违法所得应为1069382 -18582-373560=677240元,该金额与Z某某供述基本一致(卷三P141)。

二、Z某某与其上级代理H某某以及**世界APP网站运营者构成共同犯罪,鉴于其在整个赌博网站的运营中作用较小,依法应当认定其为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从整个赌博网站的运营架构以及代理发展模式来看,该开设赌场应系共同犯罪。

(二)从代理层级关系来看,Z某偶不是**世界app的直接代理人,其为第三级间接代理,相比作用较小,会员人数贡献较少,应认定从犯。

(三)从Z某某下级涉赌资金占比来看,其在整个开设赌场犯罪以及代理体系中占比很小,作用有限,应认定为从犯。

(四)Z某某成为代理并非完全主动追求,主要受到其上家H某某的教唆再加之利益的诱惑,因此从其成为代理的主动性来看其主观恶性较低,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五)从司法实践中的已决案例来看,在涉及网络赌博的案件中,作为网站代理的人员应视情况依法区分主从关系。

三、Z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Z某某在侦查阶段已完成了退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Z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考虑从轻处理。

六、Z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对其从宽处理且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未对其居住的社区造成不良影响,可以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三、【办案结果】

      经过辩护人与办案机关多次当面交流沟通,最终检察机关对Z某某提出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三年执行的量刑建议,控辩双方达成《认罪认罚具结》。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Z某某适用缓刑。

 

四、【办案随笔】

       本案的核心在于两个方面,一个是从犯的认定,本案在违法所得高达近百万的情况下,如果要争取缓刑只能是拿到从犯的情节。最终在辩护过程中对在案的电子数据进行了详细的系统的分析后进行论述Z某某应成立从犯,然后再辅之以案例,最终成功拿到从犯的情节,并达成缓刑的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我们继续对本案违法所得发表了意见,虽然最终法院没有完全能采纳,但也部分采纳了相关意见,将违法所得在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上降低了大约1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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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某开设赌场案,经魏巍、魏军律师辩护最终获得缓刑

发布时间:2024-02-27 17:08:03 浏览:973次

一、【案情简述】

     z某某于2019年6月注册为某境外赌博平台的会员,其在使用期间采取发送平台网络连接、直接帮助他人注册开户等方式发展赌客。截止案发,共发展下级赌客310人,并从该平台获得返点、契约工资等非法利益982390.79元。

 

二、【办案过程和辩护思路】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指派魏巍律师、魏军律师承办该案。接受指派后魏巍律师第一时间前往内江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进行阅卷,在阅卷后发现本案有电子数据且可能为该案的核心证据,于是魏巍律师再次前往拷贝了电子数据。经梳理和审查全案证据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意见书中关于Z某某发展下级用户310余人、违法获利1083243.02元的事实认定不准确,在审查起诉时应当予以重新认定。

(一)关于Z某某发展的下级人数的认定问题,其直接下级人员应当是是50人,全部下级用户应是180人(包含直接下级50人)。

(二)Z某某违法获利1083243.02元不准确,其中返点量应予以扣除,契约工资不能被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

1、关于公安机关计算违法所得中的优惠金部分辩护人认为不应作为获利金额计算

2、关于契约工资部分,辩护人认为契约工资不能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

3、关于返点部分辩护人认为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对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对于该部分的认定无异议。

因此综上所述,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应当扣除优惠金以及张亮本人投注流水所产生的契约工资,即违法所得应为1069382 -18582-373560=677240元,该金额与Z某某供述基本一致(卷三P141)。

二、Z某某与其上级代理H某某以及**世界APP网站运营者构成共同犯罪,鉴于其在整个赌博网站的运营中作用较小,依法应当认定其为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从整个赌博网站的运营架构以及代理发展模式来看,该开设赌场应系共同犯罪。

(二)从代理层级关系来看,Z某偶不是**世界app的直接代理人,其为第三级间接代理,相比作用较小,会员人数贡献较少,应认定从犯。

(三)从Z某某下级涉赌资金占比来看,其在整个开设赌场犯罪以及代理体系中占比很小,作用有限,应认定为从犯。

(四)Z某某成为代理并非完全主动追求,主要受到其上家H某某的教唆再加之利益的诱惑,因此从其成为代理的主动性来看其主观恶性较低,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五)从司法实践中的已决案例来看,在涉及网络赌博的案件中,作为网站代理的人员应视情况依法区分主从关系。

三、Z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Z某某在侦查阶段已完成了退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Z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考虑从轻处理。

六、Z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对其从宽处理且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未对其居住的社区造成不良影响,可以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三、【办案结果】

      经过辩护人与办案机关多次当面交流沟通,最终检察机关对Z某某提出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三年执行的量刑建议,控辩双方达成《认罪认罚具结》。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Z某某适用缓刑。

 

四、【办案随笔】

       本案的核心在于两个方面,一个是从犯的认定,本案在违法所得高达近百万的情况下,如果要争取缓刑只能是拿到从犯的情节。最终在辩护过程中对在案的电子数据进行了详细的系统的分析后进行论述Z某某应成立从犯,然后再辅之以案例,最终成功拿到从犯的情节,并达成缓刑的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我们继续对本案违法所得发表了意见,虽然最终法院没有完全能采纳,但也部分采纳了相关意见,将违法所得在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上降低了大约1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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