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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办理的李某某盗窃案件,获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3-01-26 14:40:45 浏览:217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由及争议焦点

案由:盗窃罪

争议焦点:构成累犯的情况下,如何争取最佳的结果。

二、基本案情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李某在某旅馆内,乘人不备进入吧台内,盗窃受害人现金1000元人民币及一部价值2000元的小米手机。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在某公司宿舍盗窃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2021年4月,被告人在网吧上网时被抓获。被告人曾在2018年4月因盗窃罪被判处1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三、辩护思路

1刘志永律师接受李某某家属的委托,为其辩护。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刘志永律师认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已经构成累犯。因此不可能在争取缓刑。应该在现有案情的基础上,争取较轻的刑罚。

2刘志永律师建议家属积极退赔受害人损失。受害人家属退还了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3通过对盗窃的电脑和手机进行价值鉴定,其中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因具体配置不详,未能估价。刘志永律师主张该盗窃财产不应计入盗窃数额。

四、案件结果

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

五、办案总结

对于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辩护人不要一味的采取与公诉机关对抗的方法,而是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务实的方案,只要达到了为被告人争取到较轻处罚的结果,都可称为有效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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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办理的李某某盗窃案件,获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3-01-26 14:40:45 浏览:2172次

一、案由及争议焦点

案由:盗窃罪

争议焦点:构成累犯的情况下,如何争取最佳的结果。

二、基本案情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李某在某旅馆内,乘人不备进入吧台内,盗窃受害人现金1000元人民币及一部价值2000元的小米手机。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在某公司宿舍盗窃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2021年4月,被告人在网吧上网时被抓获。被告人曾在2018年4月因盗窃罪被判处1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三、辩护思路

1刘志永律师接受李某某家属的委托,为其辩护。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刘志永律师认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已经构成累犯。因此不可能在争取缓刑。应该在现有案情的基础上,争取较轻的刑罚。

2刘志永律师建议家属积极退赔受害人损失。受害人家属退还了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3通过对盗窃的电脑和手机进行价值鉴定,其中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因具体配置不详,未能估价。刘志永律师主张该盗窃财产不应计入盗窃数额。

四、案件结果

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

五、办案总结

对于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辩护人不要一味的采取与公诉机关对抗的方法,而是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务实的方案,只要达到了为被告人争取到较轻处罚的结果,都可称为有效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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