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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辩护许某某诈骗案件获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3-01-26 15:14:38 浏览:302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由和争议焦点

案由:诈骗罪

焦点: 诈骗金额的确定

二、简要案情

检方指控,被告人许某某在泰州市欠下巨额借款未清偿后离开,于2017年前后到xx县先后向他人借款,入股投资公司、经营商店、酒楼等。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开设理财公司,以做银行过桥业务为名多次向多名受害人借款,并保持良好的接待偿还信用。从2019年开始,被告人在明知其经营利润不足以偿还借款利息的情况下,继续销售害人借款,后关闭手机,离开xx县。经查,被告人共计4135万元未还。

三、辩护思路

刘志永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案情,决定采取骑墙式辩护方式。

1、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涉案的款项除了公司必要的开支,均用于支付公司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并没有据为己有。被告人一直在努力还款,没有证据证明用于个人开支或挥霍。

2、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人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借款的前期是用于银行过桥业务,后期都是受害人主动来出借。

3、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并未查清,被告人通过银行转给受害人的数额巨大,应当予以扣除。

4、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便是认定为诈骗罪,犯罪金额应为不足1000万元。

四、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徐某构成诈骗罪,金额为940万元,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

五、经验总结

骑墙式辩护虽然是无奈之举,但是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往往有良好的效果 。对于一些定性或证据均存在异议的案件,辩护律师一方面要坚持自己的意见,做无罪辩护,另一方面也可以发表从轻减轻处罚的有罪辩护意见,确保一个相对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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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辩护许某某诈骗案件获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3-01-26 15:14:38 浏览:3024次

一、案由和争议焦点

案由:诈骗罪

焦点: 诈骗金额的确定

二、简要案情

检方指控,被告人许某某在泰州市欠下巨额借款未清偿后离开,于2017年前后到xx县先后向他人借款,入股投资公司、经营商店、酒楼等。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开设理财公司,以做银行过桥业务为名多次向多名受害人借款,并保持良好的接待偿还信用。从2019年开始,被告人在明知其经营利润不足以偿还借款利息的情况下,继续销售害人借款,后关闭手机,离开xx县。经查,被告人共计4135万元未还。

三、辩护思路

刘志永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案情,决定采取骑墙式辩护方式。

1、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涉案的款项除了公司必要的开支,均用于支付公司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并没有据为己有。被告人一直在努力还款,没有证据证明用于个人开支或挥霍。

2、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人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借款的前期是用于银行过桥业务,后期都是受害人主动来出借。

3、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并未查清,被告人通过银行转给受害人的数额巨大,应当予以扣除。

4、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便是认定为诈骗罪,犯罪金额应为不足1000万元。

四、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徐某构成诈骗罪,金额为940万元,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

五、经验总结

骑墙式辩护虽然是无奈之举,但是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往往有良好的效果 。对于一些定性或证据均存在异议的案件,辩护律师一方面要坚持自己的意见,做无罪辩护,另一方面也可以发表从轻减轻处罚的有罪辩护意见,确保一个相对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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