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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情律师亲办“帮信”案件二审实际减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2023-02-27 22:08:25 浏览:3865次 案例二维码

有效辩护案例 ▏坦白“辩”自首,二审实际减刑十个月

【承办律师】李情,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李博旭,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受理日期】2022年6月22日

【涉案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办案单位】F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理结果】二审实际减刑十个月

一审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L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二审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改判L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一、案情简介

原判认定:

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L使用具有双向 删除聊天记录功能的“Telegram”软件与G进行聊天。L应当知道G可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向G出售其与P共同注册的S公司的对公账户,并按照G的指示办理该公司的浙江网商银行账户,该账户被用于网络银行转账结算,数额达280181915.4元, 其中被害人Z被诈骗的89万余元通过其他账户流入该账户后转移。

二、办案过程

1、辩护人接受委托时,一审判决已经作出,一审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L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2、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了L,经了解L对其涉案事实不持异议,但称其系电话通知到案,辩护人便有针对性地对L是否构成自首情节进行核实。

3、辩护人在阅卷的过程中,发现L的行为完全符合自首情节,且本案撤销缓刑的决定值得商榷,并以此向二审提交了“罪轻”的辩护意见。

4、经过辩护人与二审法院的反复沟通、辩护,案件承办法官最终认可了辩护人对于本案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5、最终,二审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改判L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L在二审中被实际减刑十个月。

三、办案心得

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二审多数以不开庭、书面审理为主,在不能开庭审理情况下,辩护工作仍要继续,这就要求辩护人改变辩护策略,通过不断的沟通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处理结果,当然遇到一位有担当又愿意倾听辩护人不同意见的法官着实是当事人与辩护人共同的幸运。

附:二审刑事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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