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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情律师承办2.7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3-04-12 16:42:39 浏览:2646次 案例二维码

无罪案例 ▏李情律师承办2.7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获不起诉

——金亚太阜阳刑辩团队

【承办律师】李情,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

【受理日期】2022年5月31日

涉案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办案单位】Y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结果】不起诉

一、案情简介

F市公安局Y区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自2013年起,Z安排公司股东、员工以公司经营项目需要资金为由,许以集资参与人1.2分至1.8分不等的月息,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经审计,Z等人非法向41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276384500元。Z等人成立公司专门用于吸收公众存款,L明知该公司从事非法集资,仍作为财务帮助实施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办案过程及主要辩护观点

1、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L,了解到侦查机关两次将L移送审查逮捕,检察院均作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予批捕的决定,这就说明侦查机关对L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存在非常大的问题。

2、辩护人详细研阅卷宗材料及会见了L,认为L完全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应依法对L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其一,综合本案全部证据以及L的身份、工作内容、薪资以及公司“借款”“还款”流程中L所起的作用可以看出,L在公司仅仅是一名财务工作人员,领取正常的薪资,负责公司的正常财务工作,其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

其二,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观上明知Z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且L客观上也并未实际实施向外推荐、介绍等“揽储”“吸储”的相关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定案原则,L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其三,即使检察机关认定L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帮助犯,但因L在客观上并未直接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揽储”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并未在犯罪中实际获利,也未领取高额分红,系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依法亦可对L作出不起诉决定。

4、最终,辩护人经过多次与承办检察官交流意见,检察机关认可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对该案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仍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决定对L不起诉,本案得以实现“无罪”。

三、办案心得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不仅仅是辩护人的追求,更是裁判者的担当,感谢遇到的每一位有责任、敢担当的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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