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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情律师承办J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案

发布时间:2023-02-28 09:31:33 浏览:2292次 案例二维码

无罪案例|李情律师承办J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窝藏罪一案

一审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

【受理日期】2022年4月17日

涉案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窝藏罪

【办案单位】山东省L县人民法院

【办理结果】检察机关以追加起诉书追诉J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窝藏罪,一审法院认定J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一、案情简介

L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20年11 月至12 月,被告人J某、C某、L某知N某(已提起公诉)为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而在山东省Q县注册公司,仍为N某注册公司的便利提供车辆、担任法人、开立对公账户、办理税务登记等帮助活动。N某设立山东A有限公司后,以该公司作为开票方向B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虚开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 116份,税额合计1476.33512 万元;同时以该公司作为受票方,接收其他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窝藏罪

被告人J某知L某是犯罪的人,仍于2021年5月28日将L某从位于安徽省阜阳市某住处,带至J某女友租住的安徽省阜阳市某室内,并予隐藏,且提供手机、手机卡供L某使用。

二、办案过程

1、辩护人接受委托时,正值新冠疫情肆虐,辩护人第一时间与一审法院联系阅卷事宜,后会见了被告人,经了解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窝藏罪均存在异议。

2、辩护人在阅卷的过程中,发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公诉机关指控J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窝藏罪明显有悖法律规定,并以此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初步辩护意见。

3、一审法院开庭时,控辩双方针锋相对,就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是否存在指控错误进行了激烈辩论。

4、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H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

三、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如果公诉机关举证不能,其所指控的犯罪依法不能成立。此外,刑事案件定案的原则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本案中,辩护人从证据入手,经辩护,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认定J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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