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辩”三年,刑期”打对折“▏李情律师、李博旭(实习律师)亲办非法经营“假烟”案实现大幅度减刑
【承办律师】李情,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李博旭,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受理日期】2022年3月31日
【涉案罪名】
【办案单位】L县人民法院
【办理结果】检察机关建议量刑六至七年,一审法院判处三年
一、案情简介
L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 年7月至2021 年11月,被告人H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张某某(刑拘在逃)购买假冒伪劣卷烟并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Q在H的安排下,负责从广州市某村服务区将封装好的卷烟运至河南省某县某镇。后被告人K接照H的指示,开车将卷烟送至L、合肥等地的商店销售。经统计,Q共为H托运假冒伪劣卷烟 100 余箱,H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价格约33 万余元。H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1月13日被L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L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L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羁押于L县看守所。
另,2021年11月11日,L县烟草专卖局分别在L县某镇H家中、某镇K家中及L县城超市内查获H销售和储存的假冒伪劣卷烟共294.2条(合2942 包香烟),涉案价值51863元。
二、办案过程
1、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H,经了解被告人对非法经营卷烟的行为不持异议,但对被指控非法经营的数额(100余箱,价格33万余元)存在异议。
2、辩护人在阅卷的过程中,发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并以此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初步辩护意见。经辩护,主审法官初步认可辩护人提出的L县烟草专卖局在L县城超市内查获的216条卷烟不应认定为H所有的辩护意见。
3、第一次庭审,控辩双方针锋相对,就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是否存在法定情节进行了激烈辩论,很遗憾,公诉人当庭建议对被告人H建议量刑有期徒刑6至7年。
4、第一次庭审结束后,辩护人就本案存在的问题,多次与主审法官进行意见交换,先后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出庭作证申请书及书面辩护词(第一次)。
5、第二次庭审,公诉人仍坚持对被告人H的量刑意见不变。
6、辩护人在庭后,详细整理了前后二次庭审辩护意见,撰写了补充书面辩护词递交法院。
7、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H非法经营100余箱卷烟的证据不足,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仅认定被告人H非法经营卷烟60箱,价格239300元,并以此判处被告人H有期徒刑三年。
附:刑事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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