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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情律师承办陶某某交通事故不起诉案

发布时间:2023-02-28 09:51:47 浏览:3349次 案例二维码

陶某某交通事故“不起诉”案

涉案罪名交通肇事罪

【办案单位】Z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结果】不起诉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9日15时12分许,陶某某驾驶皖xxxxx号小型轿车沿F市新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安路交口转弯时,撞到由东向两行驶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带被害人于某某),造成于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F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陶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二、办案过程

(一)辩护人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辩护人再详细阅卷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车辆属性鉴定申请书》,就侦查机关没有进行车辆属性鉴定提出异议。

(二)在与检察机关沟通的过程中,辩护人协同委托人与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调解,经过双方多次沟通、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自愿出具谅解书。

(三)鉴于双方已经调解、谅解,辩护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关于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建议检察院对陶某某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四)检察机关主持召开听证会,对被告人陶某某不起诉一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听证,最终各方一直同意对被告人不起诉。

三、主要辩护观点

(一)陶某某虽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因其所涉犯罪系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陶某某本人在案发后未逃避责任驾车逃逸,主动下车救助伤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将自身置于国家机关的控制之下,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又鉴于,案发后陶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应对陶某某做最大程度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辩护人认为,陶某某岁涉嫌犯罪,但系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结合陶某某又存在诸多法定、酌情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应对陶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李某某驾驶车辆为机动车,而非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书》认定的非机动车,事故认定书对李某某驾驶车辆属性认定错误,继而影响事故责任的划分,且事故发生时,李某某无证、超速驾驶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因素,恳请检察机关在审查本案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办案心得

诉,只是一个案件;不诉,挽救一个人生。

附: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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