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李博旭、徐静雯
【受理日期】2022年11月15日
【涉案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办案单位】D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结果】相对不起诉
一、案情简介
起诉意见书认定:2022年1月29日,L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向“龙辉”(化名)提供两张银行卡及手机,协助转移犯罪资金,非法获利1000元。
二、办案过程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受援人提供辩护,律所徐静雯、李博旭律师介入本案,办案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团队研讨,认为本案定性错误,行为涉嫌帮信罪,但流水不足20万元不足立案追诉标准。辩护律师以此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并提交了不起诉的意见书。2022年12月7日,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对此案举行听证。最终,检察机关虽未改变罪名,但以不需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一)L某虽涉嫌犯罪,但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L某出租银行卡并提供刷脸服务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活动罪。
(二)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20万元流水以上才够立案追诉标准,而L某两张银行卡流水为19万余元。
(三)L某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L某愿意认罪认罚,且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之前无前科劣迹,其参与犯罪时间短、获利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鉴于L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或作出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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