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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案例|Z某寻衅滋事案 法院判缓

发布时间:2023-03-10 15:36:10 浏览:2100次 案例二维码

【案号】金亚太所刑字2021第93号

涉案罪名寻衅滋事罪

【受理日期】2021年08月19日

【承办律师】徐静雯、李博旭

【办案单位】T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结果】本所律师徐静雯、李博旭介入本案后,认为Z某的行为并不具备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性”,应系故意伤害行为,且本案时隔九年,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处理早有定性即一般违法行为,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Z某行为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已经消失。即使Z某涉嫌犯罪,但司法机关的怠于执法、错误定性的不利后果也不能让当事人承担。因此,完全没有必要动用刑事手段再次对Z某进行刑罚。最终,检察机关及法院未改变定性,但对当事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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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案例|Z某寻衅滋事案 法院判缓

发布时间:2023-03-10 15:36:10 浏览:2100次

【案号】金亚太所刑字2021第93号

涉案罪名寻衅滋事罪

【受理日期】2021年08月19日

【承办律师】徐静雯、李博旭

【办案单位】T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结果】本所律师徐静雯、李博旭介入本案后,认为Z某的行为并不具备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性”,应系故意伤害行为,且本案时隔九年,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处理早有定性即一般违法行为,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Z某行为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已经消失。即使Z某涉嫌犯罪,但司法机关的怠于执法、错误定性的不利后果也不能让当事人承担。因此,完全没有必要动用刑事手段再次对Z某进行刑罚。最终,检察机关及法院未改变定性,但对当事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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