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中共桂平市委常委、中共桂平市S镇党委书记期间,在组织协调处理桂平市某新区项目征地拆廷、补偿安置等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桂平市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谋取利益,使得该项目顺利推进。桂平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Q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徐某某,于2008年年底或2009年年初的一天,通过该公司副总经理L某某在桂平市城区W路一间银行门口处送给被告人徐某某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徐某某收受了此30万元。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主动投案的自首行为;2、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主动退赃的行为;3、被告人在到案后如实主动供述犯罪情况,具有悔罪表现。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判处三年,并处罚人民币二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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