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7 至2014 年间,被告人韦某某在任贵港市某局某区分局局长、贵港市某局副调研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伙同他人共同受贿人民币9万元,另其个人受贿人民币10万元。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在本案立案侦查前及侦查期间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予认定为有自首情节;2、尽管被告人利用职权为企业提供办证方面的便利,但并未对国土资源管理造成重大损失;3、对于仅有合的共同受贿数额,应对较低的数额予以认定;对于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行贿人供述的金额不应予以认定;被告人新年节日收受的红包属于正常人情往来,而非受贿,应排除在受贿数额外;4、被告人与行贿人之间存在借贷经济关系,被告人在案发前已将部分受贿款退回给行贿人,具有悔罪表现;5、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已退回部分赃款并有继续退赃的意愿,具有悔罪表现。综上意见,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韦某某犯,判处一年九个月,并处人民币十三万元。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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