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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广东德纳(烟台)律师事务所安翠红律师、姜倩律师为其辩护,当事人获同意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3-04-17 11:02:12 浏览:335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

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结果:广东德纳(烟台)律师事务所团队安翠红、姜倩律师为其辩护,协助谈判退赃退赔事宜,当事人获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栗某系某旅游公司业务员,在未经国家有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承诺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某旅游理财项目和投资养老项目,吸引社会公众投资,被告人栗某协助其公司领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100余万元,2022年12月事发后企业法定代表人跑路。栗某在父母的帮助下向受害人退赔数十万元。

三、办案过程

辩护律师安翠红和姜倩接受犯罪嫌疑人栗某近亲属的委托,在第一时间会见了栗某,并向犯罪嫌疑人家属、办案人员等多方面沟通。两位律师对案件的经过有了大致的了解,就案件中对我方有利的证据和事实,结合法律及时于承办机关和人员进行沟通,发表我方观点,并及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

四、办案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过全面阅卷,辩护人形成了《辩护词》,并且重点阐述的是栗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栗某在主观上并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在本案中非犯意的发起者也不是公司的组织者、决策者及直接负责人

2、栗某在客观上并未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提供技术服务也仅是听从上级安排的被动履职行为

3、经调查显示,栗某所获得的报酬仅仅是工作职责内的固定工资,并不包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提成,涉案金额少,违法所的金额更少,由此证明其犯罪情节轻微

4、安翠红律师和姜倩律师协助栗某和受害人谈判退赔退赃事宜,栗某在能力最大限度内向受害人退赔十万元,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弥补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减少了社会危害程度,可证其悔悟之心

五、办案结果

某公取保字[2022]xx号

公安局发布了取保候审决定书,因犯罪嫌疑人栗某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需继续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22年08月01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交纳保证金。

、办案心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传统的经济类犯罪,相关法规早已对其作出明确规定,承办律师唯有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方能为委托人争取到更多的权益。对此类案件,应关注几个要点:

一是要及时足额的清退资金,退赔违法所得,或者提供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和担保,这是获得好效果的前提,包括取保候审和最终的判决结果;

二是要积极和办案部门沟通交流,了解办案部门查处的主要目的,创造从轻、减轻处罚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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