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职务侵占一案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王雨桐 、刘人畅
一、案情简介
王某某于2017年入职河南某公司,任职销售员,彼时公司便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等多项违法行为,王某某任职期间工作表现优异,为公司发展立下汗马功劳。2021年,公司通过增加业务员业务要求、规定“朝令夕改”等情况变相裁员,也不再兑现对王某某的各种离职补助,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后王某某被迫离职。该公司为招揽业务赋予业务员极大权限,因此存在货款回款周期长、汇款方式多样等特点,王某某离职后有部分曾与其对接的客户回款回到本人手中,因与公司存在前述劳动纠纷,王某某暂时扣留部分回款以望与公司协商解决问题,后被公司以控告至公安机关。
二、办案过程
2022年6月,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委托陪同王某某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案件情况并递交“法律分析意见书”,并积极参与与被害人的和解工作,但被害人态度强硬,承办律师屡屡遭拒。2022年10月1日,王某某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承办律师多番与公安机关沟通、递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案件随后送往人民检察院,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向检察院递交不予批捕意见书并联系承办检察官说明案件情况。
三、辩护思路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2020修订)》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系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最高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明确规定:“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
辩护人认为:
1、王某某只是暂时保存部分客户回款,主观方面并未有侵占财产的犯罪故意。
2、王某某客观上实施的“占有”行为实质为民事救济。
3、王某某构成自首,配合态度良好。
4、王某某愿意退还违法所得。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于2023年2月15日获。
五、办案心得
本案涉嫌罪名为,在与被害人屡次和解遭拒的前提下,承办律师努力寻找案件突破口,和办案机关反复沟通案件细节,后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金额暂不能确定为由决定对王某某不予批准逮捕,最终为嫌疑人取保候审,使其能够重获自由、与家人团聚。身为刑辩律师,积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我们工作的基本指南,我们依照法律办事,我们追求法律公正,致力于保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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