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Y某某涉嫌强奸罪,魏巍律师经过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发布时间:2023-06-25 13:01:58 浏览:1807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8日Y某某酒后于凌晨2时许翻窗进入其妻妹房间,在其妻妹熟睡的情况下,用剪刀将妻妹睡裤剪坏。随后在妻妹房间睡着。凌晨四时许妻妹醒后大叫,熟睡中的Y某被惊醒,然后Y某向妻妹道歉后离开房间。当日下午,其妻在得知后前述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Y某某因涉嫌强奸被传唤至公安机关,5月19日被刑事拘留。26日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辩护思路

(一)Y某某客观上没有实施强奸行为或暴力、威胁等强制行为,也未实施其他犯罪。
经辩护人会见以及与侦查机关合法沟通后了解到Y某某实际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且没有暴力、威胁等强制行为也未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也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
(二)Y某某辩解其系在饮酒后想到自己的不幸婚姻以及对妻娘家人的不满遂产生报复心理而实施了荒唐的恶作剧,主观上完全没有实施强奸或其他犯罪的意图。综合其家庭情况以及相关事实等情况来看其辩解理由具有合理性。
首先,其与妻子L某长期感情不和,其妻此前多次提出离婚。其与其妻娘家关系不和,与岳母、妻妹关系十分不睦,且与妻妹有多次吵架的经历,对妻妹有厌恶感,因此其不可能、也不会对其妻妹有非分之想。
其次,其翻窗进入其妻妹房间后,其妻妹正背对窗户熟睡中,且其在房间滞留时间并不短,如有强奸意图其完全有能力、有条件和足够的时间去完成犯罪。但实际上,其并没有实施强奸也没有实施暴力、威胁等强制行为,也未实施其他犯罪行为。
再次,从其客观上用剪刀剪其妻妹睡裤的事实来看,如认为其有强奸故意,按常理而言应使用撕扯、殴打、按压或持械等暴力、威胁手段而不应悄然的使用剪刀剪破睡裤的非暴力手段进行,因此以此认为具有强奸故意不符合常理。
综上其辩解自己没有强奸故意的理由具有合理性。
(三)即便认为其具有强奸的故意,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根据相关事实,即便认为其具有强奸故意,Y某某作为成年男性并且在当时的现实条件下(被害人熟睡、身边有剪刀、夜深人静、房屋内仅有二人等)完全有能力、有条件以及足够的时间完成相关犯罪,但是其在翻入被害人房间后并没有实施具体的强奸行为,且在被发现后也没有实施具体的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其他犯罪。因此即便认为其具有强奸的故意但其自始至终其在有条件可以完成犯罪而最终选择不实施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同时考虑本案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因此应当依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免除处罚。
(四)Y某某没有任何的犯罪前科以及违法记录,既往社会表现良好,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办案过程

Y某某父亲到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指派魏巍律师办理。魏巍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Y某某,会见了解的情况出现多种不能合理解释的疑点,如Y某某陈述其不知道自己怎么到的妻妹的房间,在自己醒来之前的事情全部忘记(与在公安机关供述一致)。随后魏巍律师前往公安机关进行沟通,交换了意见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未同意),随后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魏巍律师再次会见Y某某并对几处疑点在与Y某某核实,在魏巍律师详细向Y某某讲解法律规定,分析案情的情况下,Y某某终于将真实情况向魏巍律师进行了详细的陈述。于是在得到其首肯后(因其之前未供述),立即将会见情况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沟通并提交了书面意见,提出本案没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当不予批准逮捕并撤销案件的意见。

办理结果

本案经公安机关报送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以无犯罪事实为由未批准逮捕,Y某某当日被释放。公安机关随后撤销案件

 

发表评论
去登录

Y某某涉嫌强奸罪,魏巍律师经过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发布时间:2023-06-25 13:01:58 浏览:1807次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8日Y某某酒后于凌晨2时许翻窗进入其妻妹房间,在其妻妹熟睡的情况下,用剪刀将妻妹睡裤剪坏。随后在妻妹房间睡着。凌晨四时许妻妹醒后大叫,熟睡中的Y某被惊醒,然后Y某向妻妹道歉后离开房间。当日下午,其妻在得知后前述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Y某某因涉嫌强奸被传唤至公安机关,5月19日被刑事拘留。26日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辩护思路

(一)Y某某客观上没有实施强奸行为或暴力、威胁等强制行为,也未实施其他犯罪。
经辩护人会见以及与侦查机关合法沟通后了解到Y某某实际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且没有暴力、威胁等强制行为也未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也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
(二)Y某某辩解其系在饮酒后想到自己的不幸婚姻以及对妻娘家人的不满遂产生报复心理而实施了荒唐的恶作剧,主观上完全没有实施强奸或其他犯罪的意图。综合其家庭情况以及相关事实等情况来看其辩解理由具有合理性。
首先,其与妻子L某长期感情不和,其妻此前多次提出离婚。其与其妻娘家关系不和,与岳母、妻妹关系十分不睦,且与妻妹有多次吵架的经历,对妻妹有厌恶感,因此其不可能、也不会对其妻妹有非分之想。
其次,其翻窗进入其妻妹房间后,其妻妹正背对窗户熟睡中,且其在房间滞留时间并不短,如有强奸意图其完全有能力、有条件和足够的时间去完成犯罪。但实际上,其并没有实施强奸也没有实施暴力、威胁等强制行为,也未实施其他犯罪行为。
再次,从其客观上用剪刀剪其妻妹睡裤的事实来看,如认为其有强奸故意,按常理而言应使用撕扯、殴打、按压或持械等暴力、威胁手段而不应悄然的使用剪刀剪破睡裤的非暴力手段进行,因此以此认为具有强奸故意不符合常理。
综上其辩解自己没有强奸故意的理由具有合理性。
(三)即便认为其具有强奸的故意,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根据相关事实,即便认为其具有强奸故意,Y某某作为成年男性并且在当时的现实条件下(被害人熟睡、身边有剪刀、夜深人静、房屋内仅有二人等)完全有能力、有条件以及足够的时间完成相关犯罪,但是其在翻入被害人房间后并没有实施具体的强奸行为,且在被发现后也没有实施具体的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其他犯罪。因此即便认为其具有强奸的故意但其自始至终其在有条件可以完成犯罪而最终选择不实施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同时考虑本案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因此应当依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免除处罚。
(四)Y某某没有任何的犯罪前科以及违法记录,既往社会表现良好,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办案过程

Y某某父亲到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指派魏巍律师办理。魏巍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Y某某,会见了解的情况出现多种不能合理解释的疑点,如Y某某陈述其不知道自己怎么到的妻妹的房间,在自己醒来之前的事情全部忘记(与在公安机关供述一致)。随后魏巍律师前往公安机关进行沟通,交换了意见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未同意),随后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魏巍律师再次会见Y某某并对几处疑点在与Y某某核实,在魏巍律师详细向Y某某讲解法律规定,分析案情的情况下,Y某某终于将真实情况向魏巍律师进行了详细的陈述。于是在得到其首肯后(因其之前未供述),立即将会见情况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沟通并提交了书面意见,提出本案没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当不予批准逮捕并撤销案件的意见。

办理结果

本案经公安机关报送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以无犯罪事实为由未批准逮捕,Y某某当日被释放。公安机关随后撤销案件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