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本所以及承办律师对本案被害人的离世表示深切的哀悼和痛心,本案例仅是客观展示办案过程以及案件裁判结果,无其他任何不良引导。
- 案情简介
T某某认为自己的男朋友W对受害人Y好,长期以来,拿W对Y的态度与W对自己的态度做比较,T某某心理不平衡,对Y心生嫉妒、怨恨, 2022年3 月6 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T某某将受害人Y约至自己租住的家中玩耍,当日18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T某某趁Y打电话不备之机,从背后持水果刀对被害人Y的背部、头部进行捅刺,受害人Y进行反抗,将水果刀夺走并往窗外扔出,后犯罪嫌疑人T某某将Y拖至厨房内,用手捂Y嘴巴、用手掐Y脖子、用刀割Y的脖子,后担心Y未死亡及想把Y烧成丑女,遂用火焚烧Y身体,以确保将Y杀死。案发后,T某某给其父母拨打视频电话并告知其杀人,其父母见其情绪激动便稳住其情绪,并立即打电话给其男友W要求其报120抢救被害人并报110,随后W某拨打120并请求120帮忙拨打110同时赶往案发现场,随后警察赶往案发现场,T某某开门让警察进门,进门后其突然冲向阳台意图跳楼,在犹豫之时被警察解救。经“120 ”现场确诊受害人Y已经死亡。T某某于2022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3月21日被逮捕,2022年5月9日进行鉴定中止羁押期限计算,同年10月18日恢复计算,2022年10月31日移送至成都市某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12月15日起诉至成都市某人民法院。
- 辩护思路
魏巍律师、宋华盛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T某某在案发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滞留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本案中,无论是从T某某本人的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行为表现来看,都可以体现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人报警且在“能逃而不逃”的情况下仍然选择滞留在现场等待,应认定构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依法认定成立自首。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一)从主观层面来看,T某某在作案前后均有投案自首的主观意图。
(二)从客观层面来看,T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然滞留现场等待,符合“现场待捕型”主动投案的客观表现。
(三)T某某在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其在看到民警时意图翻至阳台自杀的举动系其在病理性应急状态下的反应不能认定为拒捕。
具体理由如下:
1、T某某冲向阳台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拒捕。
2、客观上,T某某没有抗拒抓捕的客观行为。
二、T某某因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综合征,经鉴定其在犯罪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T某某家属已经代其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理。
四、其他酌定量刑情节
1、T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且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2、纵观T某某的成长背景以及整个案发背景有一定的特殊性,可以酌情考虑。
- 办案过程
案发后,T某某家属前往四川事务所寻求帮助,并指派魏巍律师办理该案。接受委托后,魏巍律师首先与家属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和了解,了解T某某得成长背景、身体状况、学业状况以及工作状况等,在了解到其患有精神疾病,有严重抑郁症或狂躁症后,魏巍律师在会见之间针对该情况T某某可能会不能很好的配合律师并进行了充分的会见准备。在第一次会见时便与T某某建立了信任,在详细会见了解完案件情况以及其身体状况后,魏巍律师向家属搜集了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提交《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申请书》,经鉴定,T某某被评定为对该案负限制刑事责任。同时魏巍律师协助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及其委托代理人开展赔偿事宜的商谈,最终在魏巍律师的协助下,双方家属在一审开庭前达成赔偿合意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一审开庭时,魏巍律师与宋华盛律师一同参与了庭审,并针对争议焦点“自首是否成立”发表了详细的辩护意见。
- 办理结果
最终一审人民法院对T某某从轻判处,虽没有采纳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但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基础上判处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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