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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Z某被公安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当事人终获无罪

发布时间:2023-07-11 10:35:32 浏览:3264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59号

1、案情焦点:

究竟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

2、案件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全力阻击,公安机关以不存在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3、承办律师:

庭立方入驻律师任尚鹏

4、案情简介

2022年8月的一天,某市的一位当事人拨通了我的电话,说自己因为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了,具体案情是当事人Z某2021年曾经向被害人以买房子借款3万元,事后更换手机号码,未能归还被害人钱款,被害人因找不到Z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传唤了Z某。被害人是一位六十多岁的老年人。

律师的第一反应是诈骗老年人,可能会被从重处罚,但是是否构成诈骗,还需要阅卷后才能有结论。

律师介入后——

1)经过阅卷发现,当事人已经在立案后将全部欠款归还了被害人,被害人也表示愿意不追究Z某的刑事责任,但是钱款是在立案后归还的。这种情况通常会被公安机关认为事后还款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属于退赃行为。

2)当事人Z某的笔录中,对于借款时的用途陈述的是用于购房和装修,但是事后钱款并未用于装修,笔录中出现了消费和赌博的陈述,如果将款项用于赌博,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推定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情况十分不利。

3)当事人还存在虚假身份的问题,告知当事人的姓名和照片都不是其本人的。

4)这样的证据形态,辩护空间几乎没有,当事人被判刑可能性是很大的,但是辩护人经过仔细阅卷后认为,嫌疑人在被讯问当天做了三次笔录,三次笔录对于钱款的用途描述不一;发给被害人的照片和假名字是之前在刚联系上的时候发的,借款时用的都是真名,并不存在伪造身份的问题,借款人的财产足以覆盖负债,有偿还能力。

5)基于以上辩点,辩护人多次找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疫情期间不能面对面就电话沟通,核心辩点在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提交了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工作状况的证据,

6)检察院给公安机关发出补查提纲,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办案心得

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是实务中比较难以区分的问题,不可否认两者之间都有一定的欺诈的因素,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是是否构成诈骗的核心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获取资金后逃跑,失踪,搞假倒闭,假破产,挥霍资金,如果行为人有这些行为导致资金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当中,当事人Z某在借款后并无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虚假身份与借款也没有直接关系,事后辩护人提交了证明当事人还款能力的证据,检察机关基于此,才做出了让公安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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