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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Q某被指控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任尚鹏律师为其辩护,量刑建议为6-7年,终获轻判三年

发布时间:2022-12-07 18:14:31 浏览:7296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1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敲诈勒索罪

结果:减低刑期

亮点:恶势力犯罪集团;如何打破控方的指控体系,建立辩方的证明体系

焦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封面语:

当事人Q某因为三年前的一次事件,被公安机关突然带走,指控其敲诈勒索罪、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盈科任尚鹏律师介入后,打破公诉人的指控体系,重新构建了辩方的证明体系,经充分辩护,当事人刑期得以大幅减让。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Q某与D某系朋友关系,被害人H某欠D某250万元债务,2012年3月,经被告人Q某介绍,D某委托Y某1,Y某2,Q某等人向被害人H某追讨欠款330万元,2012年3月至6月,被告人Y某1,Q某,Y某2,等人在J市某小区三楼H某居住地非法限制H某的人身自由三个月,以此催逼H某归还330万元欠款,期间,被告人Y某1等人对H某辱骂、威胁、恐吓、殴打,W某持刀将H某的右手中指第一关节划伤。后H某归还现金200万并向D某转账60万元,及交付一辆斯巴鲁汽车抵债。后涉案款由被告人Y某1等人挥霍俵分。

被告人Y某1、Q某等人敲诈勒索被害人H某80万元的犯罪事实(未遂)。

非法拘禁罪并非争议主要事实,此处略。

三、办案过程

Q某被指控敲诈勒索罪是在其因为非法拘禁罪被刑拘之后的漏罪,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的重新提交的,辩护人会见时得知情况后,及时告知家属,重新办理委托,开展辩护工作。

任尚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Q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Q某沟通案情

任尚鹏律师在办完委托后,第一时间调阅案件卷宗材料,撰写阅卷笔录,并且多次会见被告人,针对案件指控事实,与当事人反复核实证据,制定辩护方案。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任尚鹏律师迅速组织盈科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尚鹏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就案情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是由于对敲诈勒索罪认识不一,双方之间分歧较大,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阶段没有认罪认罚没有给审判阶段辩护制造障碍。

四、办案思路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逻辑是被害人H某欠款金额为250万元,D某委托Y某1要账的金额为330万元,故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80万(未遂)

辩护人经过阅卷,及时会见当事人,发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存在诸多问题,现有证据无法支撑起诉书指控的结论,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不否认在整个要账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期间被告人Y某1等人对被害人有殴打行为,但是,根据非法拘禁罪的规定,为索要合法债务拘禁被害人的,定非法拘禁罪没有问题,但是同时规定在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要从重处罚,殴打行为并不能等同于敲诈勒索罪中为了逼取财物而使用暴力的行为。

二、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债务并不是非法债务,存在合法的权利基础,在要账过程中并没有虚增债务、任意制造违约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

根据被害人H某的陈述,是因做生意需要垫资为由向D某借钱,之前很多笔已经结清,要不是生意上出了问题,我们认识也不是一天两天了,肯定早就还了,所以我就给他写了。书写欠条的过程无任何威胁逼迫行为,存在合法的权利基础。

三、还款过程中双方是协商一致,并不存在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逼取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客观行为。

辩护人通过证据分析,还原了被告人向被害人要钱的过程,根据被害人的陈述,12年6月份,Y某1,W某带着H某到某饭店吃饭,Y某1说D某要求偿还330万元,我说给不了那么多,Y某1问我能给我们多少,我们这些人也要吃饭啊,手下的这些人也没有精力耗下去了,我说可以给本金然后再给点利息,我就问欠条上有多少,Y某1说欠条上写的是250万,欠款欠了两三年了,这么大金额,怎么也得给点利息,再加上你弄丢我一辆车,总共给260万。

被害人的陈述与同案被告人W某的供述一致。

被害人供述Y某1说欠条上写的是250万,再加上弄丢一辆车(本田),共计260万,大概到了6月底,我的业务弄成了,客户给了我佣金,我就给Y某1,二百万现金,给D某转账60万,后来Y某1就把欠条给了我,然后就从我单位离开了。

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在给付财物的过程中,场合是在饭店吃饭,没有任何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况,系被害人自愿给付,双方在讨价还价中达成了一致意见。

综上意见,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该起事实存在逻辑错误,认定的事实与本案的证据存在矛盾。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为核心的逼取财物的行为,本案的证据却指向了相反方向,被告人在向被害人要钱的过程中,谈钱的地点是在饭店,是边吃饭边谈事,过程中也是有商有量,被害人说给不了那么多,被告人问能给多少,被害人说可以给本金和利息,被告人说我这也不容易,也是要吃饭的,最终双方达成一致。

五、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另外,关于本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形态及数额认定问题,公诉机关认为本案应认定为敲诈80万未遂,经查,被告人Y某1等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讨价还价”的过程,考虑到敲诈勒索罪为财产犯罪,其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实际给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故本案宜认定为被害人H某实际损失即95000元的既遂。

判处被告人Q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六、办案心得 

辩护人不仅要打破公诉人的指控体系,还要重新构建一套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明体系。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往往面临的办案压力巨大,一方面是涉及的罪名多,另一方面是会面临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

任尚鹏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在面对公诉人存在问题的指控的时候,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把握住了案件中的诸多相关细节,例如本案中辩护人从未否认有对被害人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W某对被害人有殴打行为,但是被告人Q某没有殴打行为,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了非法拘禁罪可以包含轻微的暴力侮辱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本案当中的W某的殴打行为是发生在拘禁之初,没有必要单独评价。在给付财物的情节,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债务是基于合法债权,有正当的权利基础,给付财物的过程也是在协商的过程中进行,索要的债务数额也未超过合法的本息范围,本身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情形,辩护人抓住这一关键点展开辩护,虽然最终没有改变定性,但是辩护人的工作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改变了公诉人敲诈勒索80万(未遂)指控,量刑上做了大幅减让,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有很多人不理解律师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身为刑辩律师,我想说的是宪法规定每个人在受到刑事指控的时候,都有权利委托辩护人。

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盈科刑辩,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为出于人生低谷的人赋能。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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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某被指控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任尚鹏律师为其辩护,量刑建议为6-7年,终获轻判三年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1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敲诈勒索罪

结果:减低刑期

亮点:恶势力犯罪集团;如何打破控方的指控体系,建立辩方的证明体系

焦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封面语:

当事人Q某因为三年前的一次事件,被公安机关突然带走,指控其敲诈勒索罪、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盈科任尚鹏律师介入后,打破公诉人的指控体系,重新构建了辩方的证明体系,经充分辩护,当事人刑期得以大幅减让。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Q某与D某系朋友关系,被害人H某欠D某250万元债务,2012年3月,经被告人Q某介绍,D某委托Y某1,Y某2,Q某等人向被害人H某追讨欠款330万元,2012年3月至6月,被告人Y某1,Q某,Y某2,等人在J市某小区三楼H某居住地非法限制H某的人身自由三个月,以此催逼H某归还330万元欠款,期间,被告人Y某1等人对H某辱骂、威胁、恐吓、殴打,W某持刀将H某的右手中指第一关节划伤。后H某归还现金200万并向D某转账60万元,及交付一辆斯巴鲁汽车抵债。后涉案款由被告人Y某1等人挥霍俵分。

被告人Y某1、Q某等人敲诈勒索被害人H某80万元的犯罪事实(未遂)。

非法拘禁罪并非争议主要事实,此处略。

三、办案过程

Q某被指控敲诈勒索罪是在其因为非法拘禁罪被刑拘之后的漏罪,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的重新提交的,辩护人会见时得知情况后,及时告知家属,重新办理委托,开展辩护工作。

任尚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Q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Q某沟通案情

任尚鹏律师在办完委托后,第一时间调阅案件卷宗材料,撰写阅卷笔录,并且多次会见被告人,针对案件指控事实,与当事人反复核实证据,制定辩护方案。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任尚鹏律师迅速组织盈科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尚鹏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就案情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是由于对敲诈勒索罪认识不一,双方之间分歧较大,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阶段没有认罪认罚没有给审判阶段辩护制造障碍。

四、办案思路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逻辑是被害人H某欠款金额为250万元,D某委托Y某1要账的金额为330万元,故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80万(未遂)

辩护人经过阅卷,及时会见当事人,发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存在诸多问题,现有证据无法支撑起诉书指控的结论,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不否认在整个要账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期间被告人Y某1等人对被害人有殴打行为,但是,根据非法拘禁罪的规定,为索要合法债务拘禁被害人的,定非法拘禁罪没有问题,但是同时规定在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要从重处罚,殴打行为并不能等同于敲诈勒索罪中为了逼取财物而使用暴力的行为。

二、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债务并不是非法债务,存在合法的权利基础,在要账过程中并没有虚增债务、任意制造违约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

根据被害人H某的陈述,是因做生意需要垫资为由向D某借钱,之前很多笔已经结清,要不是生意上出了问题,我们认识也不是一天两天了,肯定早就还了,所以我就给他写了。书写欠条的过程无任何威胁逼迫行为,存在合法的权利基础。

三、还款过程中双方是协商一致,并不存在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逼取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客观行为。

辩护人通过证据分析,还原了被告人向被害人要钱的过程,根据被害人的陈述,12年6月份,Y某1,W某带着H某到某饭店吃饭,Y某1说D某要求偿还330万元,我说给不了那么多,Y某1问我能给我们多少,我们这些人也要吃饭啊,手下的这些人也没有精力耗下去了,我说可以给本金然后再给点利息,我就问欠条上有多少,Y某1说欠条上写的是250万,欠款欠了两三年了,这么大金额,怎么也得给点利息,再加上你弄丢我一辆车,总共给260万。

被害人的陈述与同案被告人W某的供述一致。

被害人供述Y某1说欠条上写的是250万,再加上弄丢一辆车(本田),共计260万,大概到了6月底,我的业务弄成了,客户给了我佣金,我就给Y某1,二百万现金,给D某转账60万,后来Y某1就把欠条给了我,然后就从我单位离开了。

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在给付财物的过程中,场合是在饭店吃饭,没有任何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况,系被害人自愿给付,双方在讨价还价中达成了一致意见。

综上意见,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该起事实存在逻辑错误,认定的事实与本案的证据存在矛盾。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为核心的逼取财物的行为,本案的证据却指向了相反方向,被告人在向被害人要钱的过程中,谈钱的地点是在饭店,是边吃饭边谈事,过程中也是有商有量,被害人说给不了那么多,被告人问能给多少,被害人说可以给本金和利息,被告人说我这也不容易,也是要吃饭的,最终双方达成一致。

五、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另外,关于本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形态及数额认定问题,公诉机关认为本案应认定为敲诈80万未遂,经查,被告人Y某1等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讨价还价”的过程,考虑到敲诈勒索罪为财产犯罪,其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实际给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故本案宜认定为被害人H某实际损失即95000元的既遂。

判处被告人Q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六、办案心得 

辩护人不仅要打破公诉人的指控体系,还要重新构建一套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明体系。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往往面临的办案压力巨大,一方面是涉及的罪名多,另一方面是会面临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

任尚鹏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在面对公诉人存在问题的指控的时候,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把握住了案件中的诸多相关细节,例如本案中辩护人从未否认有对被害人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W某对被害人有殴打行为,但是被告人Q某没有殴打行为,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了非法拘禁罪可以包含轻微的暴力侮辱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本案当中的W某的殴打行为是发生在拘禁之初,没有必要单独评价。在给付财物的情节,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债务是基于合法债权,有正当的权利基础,给付财物的过程也是在协商的过程中进行,索要的债务数额也未超过合法的本息范围,本身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情形,辩护人抓住这一关键点展开辩护,虽然最终没有改变定性,但是辩护人的工作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改变了公诉人敲诈勒索80万(未遂)指控,量刑上做了大幅减让,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有很多人不理解律师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身为刑辩律师,我想说的是宪法规定每个人在受到刑事指控的时候,都有权利委托辩护人。

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盈科刑辩,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为出于人生低谷的人赋能。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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