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61号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邓某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查2023年1月,杨某通过微信联系到邓某,询问邓某是否愿意接私活拉人,为补贴家用,邓某答复说价格合适就可以。双方约定好时间后,邓某和自己的朋友张某便按照杨某要求的时间到达具体位置等待乘客,之后将乘客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J市运送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M镇。到达M镇后,根据乘客的要求在哪下车邓某就在哪停,有的在街道口、有的在超市口,地点范围就在M镇内,并未到达边境线。
由于J市至M镇大约170公里左右,加之邓某是提前到达J市等待乘客,等待的时间久,所以在此期间产生的伙食费以及其它开销都算在车费里,平时该段路途包车的费用在800-1000元左右,但由于杨某每次要求运送的人都不止一位,且等待时间长,所以杨某也主动提出愿意支付2000元的车费。根据邓某的陈述,自己一直认为就是帮助杨某运送乘客收取相应的报酬,对这些乘客的身份以及去到目的地是要做什么一概不知情,杨某也没有告诉过邓某帮助拉人的目的,也未提过运输过程中需要注意些什么。2023年5月21日,邓某被昆明市某分局拘留,经警察告知邓某才知晓是不是帮拉人有问题。
二、办案过程
当事人家属委托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主任、高级合伙人黄婧律师负责该案,为D某进行辩护。通过会见当事人D某,就涉案的事实进行反复确认,并与承办警官、承办检察官就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有羁押必要性进行沟通。
三、办案思路
1.本案中,邓某对乘客的身份、出入境情况等并不知情,且在事实上无知晓的可能,不具备本罪主观故意的责任形态;
本案中,邓某答应帮朋友拉人只为补贴家用,只要价格差不多,大部分司机都不会拒绝。余刚也只是说让邓某帮忙拉几个人,从未跟邓某提及过这些乘客的身份或行程目的、行程计划,也未提过拉人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作为司机,邓某亦不必也无权过问车上乘客到达目的地之前或之后的计划。邓某运送的乘客都是中国人,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J市出发,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M镇下车,下车地点有的在M镇街道口、有的在超市口,就在M镇上,都属于中国境内的正常地点。因此邓某没有理由怀疑、察觉,亦在事实上不可能去查探、知晓这些乘客是否有出入境行为。
2.本案中,邓某的车辆、行车路线、行车时间均为正常,客观上其行为符合正常行车,无法通过客观推定认定其主观上“明知”;
J市至M镇大约170公里左右,D某在J市接到乘客后,送至M镇,整个行程中:车辆未使用任何遮挡、掩盖;行车路线均行驶在正常公路,未驶入过非法区域;行车时间为正常时间2个半小时左右,中途从未出现过异常滞留等情况。邓某的车辆及其本人均未出现过执法检查违规、遇到执法检查时阻碍、抗拒执法检查等情况。客观上看,邓某行车的车辆、行车路线、行车时间均为正常,正因如此,因此,无法从客观上推定邓某对车上乘客的出入境情况具有主观上的“明知”。
3.本案中,邓某所获车费属于合理价格区间,无法通过客观推定认定其主观上“明知”;
由于路途遥远,邓某通常提前到达J市等乘客上车,有时需要等上几个小时,由于等候时间较久,所以在此期间产生的伙食费等相关费用均记入车费中,由余刚一并支付。J市到M镇,包车的价格一般在800-1000元左右。邓某的报酬属于正常车费的价格区间,无法从客观上推定邓某具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故意。
4.本案中,邓某并非是“现场抓获”,案发前其一直正常生活、工作,到案后配合调查,如实交代案件事实,无法通过客观推定其具有犯罪故意或实施了犯罪行为;
邓某到案后,如实回答本案相关问题,包括:相关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运送乘客的次数、地点、路线、时间、车费等问题,没有掩盖、掩饰的意图,全程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如果邓某具有主观“明知”,明知所运送的乘客为偷渡者,在时间较为久远、非现场抓获的情况下,其完全可以避而不谈,或模糊事实,然而邓某自知其只是作为司机正常运送乘客,因此知无不谈,回答相关问题如实、仔细。邓某配合调查、如实交代,符合常理常态,无法从客观上推定邓某具有“明知”的犯罪故意。
四、办案结果
经过黄婧律师的努力,承办检察官采纳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对邓某变更强制措施为。
五、办案心得
云南毗邻东南亚,长期以来,偷越国边境类违法犯罪活动持续高发。特别是近年来,偷越边境情况多发,不仅危害国家出入境管理秩序,也对打击和预防走私、毒品等犯罪造成严重隐患。随着打击力度的不断增强,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降低风险,将偷渡人员招募、海上接送、路上接送等环节进行分割。犯罪团伙不再亲自负责整个组织、运送环节,而是通过支付高额费用按次或临时雇请出租车、私人运营车、船手等方式,由雇请人员负责偷渡人员接送,通过司机的职业行为来掩盖其违法行为,降低犯罪团伙被查获的风险。因此,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应增强合法经营意识,勿为短期经济利益犯险触法。
本案黄婧律师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不遗余力地跟办案机关沟通案情、提交法律意见书,为嫌疑人申请不予批准逮捕。最终经过某人民检察院审查,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对邓某变更强制性措施为取保候审,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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