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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十二个被告人,十一人认罪认罚,如何逆风翻盘----B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烟草)罪的法庭激辩

发布时间:2023-07-19 10:46:53 浏览:4450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64号

十二个被告人,十一人认罪认罚,如何逆风翻盘

----B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烟草)罪的法庭激辩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5日,临沂市公安局某分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接到临沂市某区烟草专卖局移交的案件线索,9月4日在临沂市某区某快递站查获英文标识香烟100条,其收件人为B某,后在B某处查获大量烟草制品。后发现B某长期接受A某等人的委托,代购香烟邮寄至国外,涉案金额90余万。

二、办案过程

案件初期接受委托时,B某某尚未被拘留,经过双方对案情的梳理,分析出了本案的辩护思路,后B某某再次被传唤,并被拘留,对防止B某某的心态发生波动,在疫情最严重的时候,克服困难对B某进行了连续会见,了解公安机关讯问的主要内容,告知其权利义务。后前往临沂市公安局某分局食药环大队与负责该案件的民警交换关于本案的处理意见。

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后,第一时间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对本案的基本事实以及在案的基本的证据有了详细的把握;本案是由B某上家A某某联系海外的客户,海外的客户向A某某购买香烟,B某等人根据A某某的要求购买相应数量的香烟并向海外邮寄。

阅卷之后,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B某与其上游A某某形成了买卖与委托运输的两重法律关系,就香烟本身并未加价出售给A某某,B某在向海外邮寄香烟时仅赚取运费,所以,辩护人认为B某并不具备通过烟草经营牟利的主观意图,并就相关意见与公诉机关沟通。

同时就本案取证取证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反映,并要求变更强制措施,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未通过,就涉案金额中是否应当扣除运费的问题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公诉人认可辩护人关于本案B某某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当认定自首和从犯的辩护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给出了有期徒刑三年半的量刑建议,辩护人认为该量刑建议过重,在与B某进行会见后,分析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利弊,最终B某决定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审判阶段,我方依据在案证据以及B某整理的交易记录,对起诉书中定罪的关键证据《审计报告》中的流水逐笔核对,发现该《审计报告》中存在重复计算,导致金额增加了287560元,且中间的几笔记载为银行转账的交易记录并无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

另辩护人研究《烟草专卖发》的修订沿革,2013年《烟草专卖法》对经营烟草进出口业务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在2015年《烟草专卖法》修订时已经被删除,经营烟草进出口业务已经无需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从立法原意上看,B某上游A某某的行为已经不再作为犯罪处理,甚至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一审庭审中,鉴于本案涉案被告人除B某某外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庭审几乎变成了一个人为全案辩护的局面。本案单独召开了针对B某某的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上各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的诸多问题,庭审中未在继续展开,B某某也在辩护人的辅导下,清楚的知悉本案的焦点和庭审的注意事项,也保证了相应的庭审效果。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其关键证据《审计报告》涉案金额的重复计算,相关金额应当予以扣减;2、B某为A某某代购香烟并未赚取差价,仅赚取运费,不具备通过烟草经营牟利的主观意图; 3、相关涉案金额中应当扣减运费部分;4、相关行政法律并未对药草专卖品向国外销售的行为进行规定,对本案被告人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第(四)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四、办案结果

判处B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缓刑三年。

五、办案心得

1,要建立与客户的绝对信任,要勇于和当事人一起面对可能出现的不利局面,用有限的时间渡有缘之人,至暗的时光里辩护人也不会放弃,不会背叛。

2、要加强和承办人员的沟通,哪怕目的暂时无法实现,也可以通过沟通取得尽可能多的共识,为目的的最终实现打下一个基础,要相信体制内存在健康力量,他们有足够的智慧处理疑难复杂的案件。

3、对于涉案的每一个证据,尤其是定罪的关键证据,应当全面细致的审查。

4、要能够凝练准确的概括当事人的行为,并就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进行评价。

5、对于关于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应仅仅局限于刑事法律,其相关联的行政法,民法,甚至失效的法律等也应当进行评价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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