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50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出售假币罪
结果:
亮点:出售假币;法院采纳律师意见;逮捕后获缓刑
焦点:出售假币;主认定问题
封面语:X某出售假币,潘龙律师介入后向办案机关充分阐明主从犯的区分问题,最后X某成功认定从犯,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X某逮捕后成功获缓刑,当庭释放。
二、案情简介
2023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为购买假币安排被告人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X某,后X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取得联系并积极准备假币交易,2023年4月24日上午9时许,张某某根据杨某某、徐某某提供的地点,到达杨某家中进行商定,4月25日下午张某从安徽携带假币返回杨某某家中完成假币交易。被告人张某、杨某、X某分别于家中被警察抓获。2023年4月2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某分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5年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
三、办案过程
X某被拘留后,其家属来到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潘龙律师为X某进行辩护。
潘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X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X某沟通案情
潘龙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X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潘龙律师多次会见X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潘龙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的合法权益,潘龙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向法院提交了适用缓刑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辩护人对被告人构成犯罪不持有异议,但是被告人没有积极的主观意图,被告只是对发生假币交易的可能不回避。
依据在案的主观证据以及当庭的发问得知,被告仅是在交易双方发生交易之前,帮助杨某某联系了张某某,并向王某某发送了杨某某的家庭住址,交易双方在交易的前天见面磋商,在第二天进行了假币交易,整个见面磋商以及交易的行为,被告X某某并不在场。X某某仅是在交易双方交易假币之前为双方提供联系、准备假币的阶段提供了帮助行为,且X某某当时并不知道一定会发生假币交易,被告X某某只是对交易假币的行为不回避,希望法庭予以考量。
X某某家庭的主要成员中,其父亲以及母亲因刑事犯罪,现在均在监狱中服刑,X某某家中现仅有妻子以及两幼女,其妻子作为家庭主妇,没有稳定经济来源,且刚刚为X某某生下一子,还在哺乳期,两幼女年龄尚小,正需要家庭的看护,现如今X某某被羁押,家中的顶梁柱,亦无经济来源,其妻子以及幼子活艰难,很是辛苦。
三、X某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错误,并且深刻的反省,且已经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也已建议判处其缓刑,希望法庭可以给X某某一个机会,让X某某可以回家撑起整个家庭,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也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让其妻子孩子可以更好的生活,如果从宽,他一定会心存感念。失去自由的痛苦会让X某某对法律心存敬畏,如果可以对其网开一面,X某某也一定会努力的重新融入社会,做对社会有用的人。
综上所述,X某某家中尚有妻子孩子照料,有责任承担,且X某某已经认罪认罚,希望法官可以从宽处理,给X某某一个照顾家庭,回报社会的机会。
五、办案结果
某法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X某某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判处被告人X某某三年,缓刑三年,并处5万元。
六、办案心得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X某某是2023年11月27日取保候审,前一天是他第三个孩子出生的日子,晚了一天也是身为人父的遗憾,很高兴能够因为我们的存在让孩子尽早见到了父亲,缓刑的适用让他的父亲没有过久的缺席他的成长。犯罪一定要打击,但是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让正义可视化,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用专业为每一个身处刑事风险的人提供可靠的臂膀,尽快拥抱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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