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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瀛黔刑辩团队胡思跃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3-07-21 13:29:43 浏览:260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贵州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器械公司)系K县政府招商引资引进从事一次性医用口罩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被告人张某某系医疗器械公司股东、实际投资人之一。2020年3月、4月期间,在医疗器械公司尚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经营备案凭证的情形下,被告人张某某及其他投资人以医疗器械公司名义生产一次性医用口罩75万只,并以人民币106.57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深圳市H公司。之后,该公司以医疗器械公司交付的一次性医用口罩不达标而要求退款未果后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医疗器械公司因无证经营而被查封。本案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将款项全部退还给深圳市H公司,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办案过程

2023年7月15日接受委托后,胡思跃律师第一时间安排刑辩团队成员到K县法院查阅、复制本案全部案卷材料。拿到卷宗材料后,胡思跃律师第一时间详细查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撰写详细审查报告,并与被告人张某某充分沟通本案在卷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指控其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依法可以为其争取缓刑,据此,与被告人张某某沟通争取缓刑的辩护思路与策略,经充分沟通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胡思跃律师随即与承办检察官协商认罪认罚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承办检察官采纳了该意见庭前与被告人张某某签订了适用缓刑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最终采纳了适用缓刑的意见,依法当庭对被告人张某某当庭宣判,至此,完成了本案的辩护工作。

三、辩护思路

1、医疗器械公司系县政府招商引资专门生产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的企业,在生产、销售期间,该企业正在申办相关生产许可证,且该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生产的口罩系合格产品,并进行大量公益捐赠,其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2、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五、办案心得

始终践行“有效辩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刑辩律师基本职业伦理。经充分阅卷研判后如当事人确已构成犯罪,作为辩护人的我们应以争取量刑最轻为原则,要想尽一切办法说服当事人让其同意争取量刑最轻的辩护思路与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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