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据犯罪嫌疑人D某陈述以及阅卷情况,承办律师进行了全覆盖法律与案例检索,认为D某实施的行为可能不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共提出三点法律意见:首先,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对于本案的构罪认定缺少关键前提,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且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上游犯罪事实亦未能查证属实,认定D某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其次,D某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其对取现款项的性质并不“明知”;最后,即便认定犯罪嫌疑人D某实施了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其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3. 后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同时检索形成“的调研报告”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检索报告”,印证D某的行为特征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
4. 2023年7月,提交法律意见后,辩护人多次与检察官沟通量刑意见,重点就“本案犯罪所依据的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检察官进行交流;
5. 2023年8月,检察官采纳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对D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办案小结】
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律师在阅卷时应重点查阅侦查机关是否已提供确实证据证明上游犯罪已查证属实,只有上游犯罪已查明属实,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才能有成立的基础。
承办过程中辩护人应主动积极地与案件承办人沟通案情,抓住案件可辩护重点,进行阐述,同时需参考类似案例,作充足的案例检索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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