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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市某公司经济纠纷案经律师成功辩护(两名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公司高管从检察院量刑建议有期徒刑15年、羁押一年之久后到检察院撤诉、释放的转变)

发布时间:2023-08-15 09:56:00 浏览:2652次 案例二维码

【简要案情】

XX公司与NH市人民政府签订了《80兆XXX项目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

2016年6月30日,Z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集团下属公司在NH市注册成立NH市英能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后变更为J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同年J公司与NH市人民政府签订了《80兆XXX项目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取得齐齐哈尔市NH80兆XXX发电项目的开发权。

J公司与L公司签订《齐齐哈尔市NH40兆XXX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2017年1月XXXC总监Z某代表J公司与西安L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齐齐哈尔市NH40兆瓦XXX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将一期40兆XX电站建设工程承包给L公司。工程造价1.24亿元,分为勘察设计业务及其他业务1030.17万元、设备及材料采购业务660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业务4769.83万元三个部分。其中,勘察设计业务及其他业务、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是按照工程进度进行给付。设及材料采购业务6600万元,按照采购设备金额50%支付。

同时,J公司与BJ租赁公司洽谈融资之事,BJ租赁公司融资要求必须由EPC合同的承建方(也就是L公司)签订三方合同才能放款,为了完成EPC合同帮助J公司融资L公司同意签订第三方合同。J公司财务总监C某乙与L公司财务总监H某沟通,要求6600万到账后立即返还J公司。

BJ租赁公司与L公司、J公司三方签订名为《买卖合同》的融资租赁协议

2017年8月7日,BJ租赁公司与L公司、J公司三方签订名为《买卖合同》的融资租赁协议;同时J公司与BJ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融资租赁的协议约定,BJ租赁公司将6600万元交给L公司,由L公司代BJ租赁公司购买6600万元设备及材料,所有权归BJ租赁公司所有,由J公司租用BJ租赁公司的设备及材料,待J公司将6600万元及其他费用还给BJ租赁公司后,设备材料的所有权归J公司所有。

Z资源出具《关于申请退还6600万设备融资款的函》,L公司将6600万打给J公司

2017年8月8日,BJ租赁公司将6600万元汇入L公司账户。为了财务合规性要求,L要求出具《关于申请退还6600万设备融资款的函》,Z资源出具该函后,L公司将款打给J公司当日J公司将按照融资租赁合同要求将1100万元保证金和110万元手续费支付给了BJ租赁公司。其中5000万汇到中核资源账户,同时中核资源立即将该笔汇款全部汇入福建XXX出口有限公司账户,用于购买福建XX持有的福建XXXX限公司40%的股权,用于公司经营。

J公司未能按期付款6600万元

根据J公司向L公司出具的《关于申请退还6600万元设备融资款的函》和双方签订的《齐齐哈尔市NH4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含同》,J公司要按照项目进度向L公司安排付款,却最终未能完全做到。

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移送法院审查对C某甲、C某乙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

NH市公安局以二被告涉嫌诈骗罪而立案侦查,并于2021月3月9日移送到NH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6月检察院以诈骗罪移送法院审查提起公诉,经过律师介入第一次开庭后检察院更改罪名以合同诈骗罪移送法院审查提起公诉,量刑建议 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C某乙无奈,在朋友推荐下找到齐齐哈尔知名刑辩律师张健主任求助

2021年6月20日,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张健主任听当事人C某乙讲完案情后,对其进行细节的程序性发问,就案发的起因、经过、结果进行了逻辑严密的梳理,经过2个小时的交谈决定接下这个有压力、有难度、有可辩性的案件。在全面把握案件的事实后,经过层层分析,初步找到辩护点为C某乙是否构成合同诈骗为突破口,其是否满足诈骗罪的成立条件?

 

【律师意见】

一、对C某乙涉嫌诈骗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事实认定部分,J公司、BJ租赁公司、L公司三方于2017年8月7日签订的买卖合同,BJ租赁公司、J公司于2017 年8月7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两个合同都是为帮助J公司完成融资 6600 万元。并没有因该合同的签订改变原EPC总包合同。故公诉人指控的被告人C某乙虚构事实,要求L公司将设备款转入J公司以供使用,使L公司损失6600万元的事实认定不清;关于证据部分,根据在案证据,C某乙曾提出对设备融资款监管,按原总包合同执行,融资款6600万元由J公司所有,根本不需监管,故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足。

二、指控C某乙涉嫌诈骗罪的定性有误

C某乙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本案移送起诉前,被告对L公司的欠款已经全部归还,并且态度积极。故被告行为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健带领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开会研讨,敲定辩护方向:本案是一个民事合同纠纷,应该由民法去调整,而非按照刑法调整,应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涉嫌犯诈骗罪罪这一事实,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应对被告人C某乙宣告无罪。

三、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邀请邀请了高XX、赵XX、陈XX、张XX、阮XX、周XX、袁X七名教授对该案进行专家论证

2021年7月21日,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特别邀请了高XX、赵XX、陈XX、张XX、阮XX、周XX、袁X七名教授对该案进行专家论证,主要研讨论证的问题是:本案中,C某乙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成立条件,其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参与论证的专家认为,根据现有材料反映的事实和委托方的介绍,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明确作出以下结论:

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被告人C某甲、C某乙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C某甲、C某乙的涉案行为只是将6600万元设备款的付款方式由按《融资租赁协议》、《买卖合同》支付修改为按《齐齐哈尔市NH40兆XXX发电项目XXX总承包合同》支付,L公司没有被骗,被告人C某甲、C某乙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求,不构成诈骗罪。

 

【处理结果】

检察院以诈骗罪将C某乙诉至法院,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五年,经过张健主任的有力辩护,黑龙江省NH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C某甲、C某乙犯诈骗罪案的起诉,MH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对本案的裁定结果为:“准许NH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C某甲、C某乙犯诈骗罪案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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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市某公司经济纠纷案经律师成功辩护(两名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公司高管从检察院量刑建议有期徒刑15年、羁押一年之久后到检察院撤诉、释放的转变)

发布时间:2023-08-15 09:56:00 浏览:2652次

【简要案情】

XX公司与NH市人民政府签订了《80兆XXX项目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

2016年6月30日,Z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集团下属公司在NH市注册成立NH市英能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后变更为J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同年J公司与NH市人民政府签订了《80兆XXX项目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取得齐齐哈尔市NH80兆XXX发电项目的开发权。

J公司与L公司签订《齐齐哈尔市NH40兆XXX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2017年1月XXXC总监Z某代表J公司与西安L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齐齐哈尔市NH40兆瓦XXX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将一期40兆XX电站建设工程承包给L公司。工程造价1.24亿元,分为勘察设计业务及其他业务1030.17万元、设备及材料采购业务660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业务4769.83万元三个部分。其中,勘察设计业务及其他业务、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是按照工程进度进行给付。设及材料采购业务6600万元,按照采购设备金额50%支付。

同时,J公司与BJ租赁公司洽谈融资之事,BJ租赁公司融资要求必须由EPC合同的承建方(也就是L公司)签订三方合同才能放款,为了完成EPC合同帮助J公司融资L公司同意签订第三方合同。J公司财务总监C某乙与L公司财务总监H某沟通,要求6600万到账后立即返还J公司。

BJ租赁公司与L公司、J公司三方签订名为《买卖合同》的融资租赁协议

2017年8月7日,BJ租赁公司与L公司、J公司三方签订名为《买卖合同》的融资租赁协议;同时J公司与BJ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融资租赁的协议约定,BJ租赁公司将6600万元交给L公司,由L公司代BJ租赁公司购买6600万元设备及材料,所有权归BJ租赁公司所有,由J公司租用BJ租赁公司的设备及材料,待J公司将6600万元及其他费用还给BJ租赁公司后,设备材料的所有权归J公司所有。

Z资源出具《关于申请退还6600万设备融资款的函》,L公司将6600万打给J公司

2017年8月8日,BJ租赁公司将6600万元汇入L公司账户。为了财务合规性要求,L要求出具《关于申请退还6600万设备融资款的函》,Z资源出具该函后,L公司将款打给J公司当日J公司将按照融资租赁合同要求将1100万元保证金和110万元手续费支付给了BJ租赁公司。其中5000万汇到中核资源账户,同时中核资源立即将该笔汇款全部汇入福建XXX出口有限公司账户,用于购买福建XX持有的福建XXXX限公司40%的股权,用于公司经营。

J公司未能按期付款6600万元

根据J公司向L公司出具的《关于申请退还6600万元设备融资款的函》和双方签订的《齐齐哈尔市NH4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含同》,J公司要按照项目进度向L公司安排付款,却最终未能完全做到。

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移送法院审查对C某甲、C某乙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

NH市公安局以二被告涉嫌诈骗罪而立案侦查,并于2021月3月9日移送到NH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6月检察院以诈骗罪移送法院审查提起公诉,经过律师介入第一次开庭后检察院更改罪名以合同诈骗罪移送法院审查提起公诉,量刑建议 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C某乙无奈,在朋友推荐下找到齐齐哈尔知名刑辩律师张健主任求助

2021年6月20日,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张健主任听当事人C某乙讲完案情后,对其进行细节的程序性发问,就案发的起因、经过、结果进行了逻辑严密的梳理,经过2个小时的交谈决定接下这个有压力、有难度、有可辩性的案件。在全面把握案件的事实后,经过层层分析,初步找到辩护点为C某乙是否构成合同诈骗为突破口,其是否满足诈骗罪的成立条件?

 

【律师意见】

一、对C某乙涉嫌诈骗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事实认定部分,J公司、BJ租赁公司、L公司三方于2017年8月7日签订的买卖合同,BJ租赁公司、J公司于2017 年8月7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两个合同都是为帮助J公司完成融资 6600 万元。并没有因该合同的签订改变原EPC总包合同。故公诉人指控的被告人C某乙虚构事实,要求L公司将设备款转入J公司以供使用,使L公司损失6600万元的事实认定不清;关于证据部分,根据在案证据,C某乙曾提出对设备融资款监管,按原总包合同执行,融资款6600万元由J公司所有,根本不需监管,故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足。

二、指控C某乙涉嫌诈骗罪的定性有误

C某乙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本案移送起诉前,被告对L公司的欠款已经全部归还,并且态度积极。故被告行为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健带领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开会研讨,敲定辩护方向:本案是一个民事合同纠纷,应该由民法去调整,而非按照刑法调整,应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涉嫌犯诈骗罪罪这一事实,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应对被告人C某乙宣告无罪。

三、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邀请邀请了高XX、赵XX、陈XX、张XX、阮XX、周XX、袁X七名教授对该案进行专家论证

2021年7月21日,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特别邀请了高XX、赵XX、陈XX、张XX、阮XX、周XX、袁X七名教授对该案进行专家论证,主要研讨论证的问题是:本案中,C某乙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成立条件,其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参与论证的专家认为,根据现有材料反映的事实和委托方的介绍,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明确作出以下结论:

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被告人C某甲、C某乙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C某甲、C某乙的涉案行为只是将6600万元设备款的付款方式由按《融资租赁协议》、《买卖合同》支付修改为按《齐齐哈尔市NH40兆XXX发电项目XXX总承包合同》支付,L公司没有被骗,被告人C某甲、C某乙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求,不构成诈骗罪。

 

【处理结果】

检察院以诈骗罪将C某乙诉至法院,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五年,经过张健主任的有力辩护,黑龙江省NH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C某甲、C某乙犯诈骗罪案的起诉,MH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对本案的裁定结果为:“准许NH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C某甲、C某乙犯诈骗罪案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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