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2021年至2022年6月,L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明知“苗XXXX”、“藏XXX”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而生产的药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从朋友处购得“苗XXXX”、“藏XXXX”等药品,后通过微信将上述药品销售给H某、W某等不特定人群,销售金额达人民币贰千余元。
2022年6月,L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缴获手机、药品等物品,经依法鉴定,“藏XXXX”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苗XXXX”检出吲哚美辛成分,经相关部门认定,“苗XXXX”“藏XXXX”产品可认定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L某到案后,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且及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四川事务所指派魏巍律师、杨清瑶律师承办本案。二位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人民检察院复制卷宗随即展开阅卷工作。在认真审阅、分析全部案卷材料后形成了详细的阅卷笔录。辩护人根据阅卷情况认为对L某在案件定性上没有异议,但是其主观恶意较小、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还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依法可不需要判处刑罚。
随后魏巍律师、杨清瑶律师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展开沟通,双方在经过充分沟通交流以后,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对L某不起诉。
三、【辩护思路】
1、罪事实而言,其整体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2、L某在与J某等的中,起作用较小且系从犯,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L某到案后依法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L某愿意认罪认罚且愿意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L某系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案件结果】
2023年8月29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L某不起诉。
五、【办案随笔】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L某虽然已经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但是结合其生活、居住在民族地区以及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且具有可以减轻或者从轻的量刑情节,应当从该角度入手,做罪轻辩护。对律师而言,为被告人辩护时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的规定,也要认真核对相应的证据,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量刑情节也要尽量准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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