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结果:判处九年
亮点:被害人过错、
焦点:
1、被告人W某某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以及是否是防卫过当?
2、被告人W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3、被害人Q某某是否有严重过错?
封面语:W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万湛律所李松涛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到本案的焦点问题,充分结合本案的证据状况、量刑情节,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W某某某获九年有期徒刑。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W某某与被害人Q某某等人打麻将,W某某因为少收了10元而与Q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在场的C某某1、C某某2劝开而散场。W某某便与朋友C某某1、C某某2等人一起去喝酒吃宵夜。凌晨W某某与C某某1、C某某2三人一起回到W某某的出租屋。几分钟后,Q某某带着L某某、Y某某也来到该处。W某某以为Q某某等人前来打架,随手在一楼大厅的茶几上拿起一把水果刀准备吓唬Q某某。Q某某冲进来后朝W某某的裆部踢了一脚,接着又用膝盖撞向W某某的腹部。打斗过程中,W某某用手中的水果刀朝Q某某的胸部刺了一刀。Q某某被刺中倒地,L某某和Y某某见状上前抓住W某某的双手并喊大家叫救护车和报警,W某某仍持刀反抗。不久,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将W某某当场抓获。事后,经法医鉴定,Q某某符合被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左肺及心脏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办案过程:
李松涛律师接受W某某某及家属委托后,迅速为W某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一)及时多次与W某某沟通案情
李松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W某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松涛律师多次联系W某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并在了解本案案情之后及时提交申请书。
(二)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李松涛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在本案中,被害人非法侵入W某某的住宅行凶在先,W某某防卫在后,W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三)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的合法权益,李松涛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的利益。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W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致其死亡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害人非法侵入W某某的住宅行凶在先,W某某防卫在后,W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一、案发当晚,被害人Q某某带人非法侵入W某某的住宅,首先对被告人W某某实施了不法侵害。起诉书已认定案发当时,Q某某去到出租屋后先起脚踢了一脚W某某的裆部,接着又用膝盖撞W某某的腹部。此外,根据W某某本人的供述与L某某、Y某某、C某某1和C某某2的证言,Q某某确实先对被告人W某某实施了不法侵害,W某某因而顺势将手中的水果刀向Q某某刺去,虽制止了不法侵害,但酿成了悲剧。
二、W某某针对Q某某的不法侵害实施了防卫行为,具有防卫意识。
W某某见对方人多势众,并且侵入他住宅要打他,他不想自己被伤害才进行防卫的,并不追求伤害被害人,刺了被害人一刀后马上停止,可见他是在防卫的慌乱过程中造成的行为,并不是蓄意伤害。
三、被告人W某某的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但实属无奈。
在Q某某带两个人一起冲时他家里,起脚踢W某某,并用膝盖顶他腹部,年纪上,W某某是 60岁的老人,对方年富力轻,人数上,对方三个大汉,W某某只有一人,可以想像,如果不是W某某防卫,可能今天坐在被告席上的就是被害人Q某某及L某某、Y某某,而躺在医院或者死去就是W某某。
综上分析,W某某为了防卫,在Q某某对其实施不法侵害,踢其裆部、撞其腹部后,顺势将水果刀刺向Q某某,W某某对水果刀刺向Q某某可能会发生的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并持放任的态度,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W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其是在遭受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因加大了防卫的力度,使用与被攻击形式不相称的防卫方式,导致被害人Q某某出现伤亡结果,属于防卫过当。根据我国《》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W某某具符合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案发后,W某某马上叫在现场的陈某某1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抓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虽然其他人反映W某某已被控制人身自由,但W某某有叫人报警,并且他刀还在手,他知道别人已经报警,放弃了挣扎和反抗,等待公安来抓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他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W某某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第一、W某某是初犯,且是因为受到被害人Q某某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使用了与被攻击形式不相称的防卫方式,造成了过当的结果,主观恶性相对不大,依法可以酌情豆过从轻处罚。
第二,被害人的行为有重大过错,量刑时应酌情考虑。被害人在争吵过后,至凌晨时带着梁思聪与余永崇气势汹汹地到W某某的出租屋处,二话不说便对W某某实施了不法侵害,踢其裆部、撞其腹部,具有过错,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
第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愿意赔偿损失,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综上所述,W某某具有故意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但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在面对被害人的不法侵害时,使用了与被攻击形式不相称的防卫方式,造成过当结果,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是自首。加之,W某某是初犯,真诚悔罪,愿意赔偿损失,被害人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在此,恳请法院根据被告人的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本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鉴于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减轻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对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办案结果
被告人W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六、办案心得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把握好我们法律职业人的定位,虽然需坚持独立办案,不受外界干扰,但是一定要把握好,一切都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否则会南辕北辙,得不偿失。
要换角度考虑问题,想当事人所不能想,理当事人所不能理,理清矛盾各方的争议点和大致底线,寻求相对来说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当然作为专业律师,我们必须把有利于当事人的关键辩点明示到位,该简明时宜简,该详尽是宜详。就本案而言本人向检察机关提供两份法律意见书,一份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一份法律意见书,据理力争,尽职尽责,让司法机关看到我们为司法公正的决心和努力,并主动去作为有利情节,让各方都去支持我们,至少不能反对,这样才能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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