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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李松涛律师团队李晓庆律师、吴晓诗律师为其辩护,法院采纳承办律师的建议,获罪轻处理。

发布时间:2023-12-01 18:53:37 浏览:235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开设赌场

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亮点:涉案数额大、微信投注

焦点:本案被告人是否属于从犯

封面语:F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李松涛律师团队李晓庆律师、吴晓诗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到本案的焦点问题,充分结合本案的证据状况,认为本案中被告人F某某具有从犯、坦白、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的情节,并且没有发展下线,应当认定未从犯。并以此为辩护的主要理由为F某某进行辩护。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F某某获罪轻处理。

二、基本案情

检察院对F某某提起公诉,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F某某伙同P某某(已判决)开设赌场、F某某通过微信投注的方式接受他人投注私彩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将投注情况上报给P某某。经查证,F某某向P某某转账赌资累计人民币247679元。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F某某伙同W某某(已判决)开设赌场,F某某通过微信投注的方式接受他人投注私彩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将投注情况上报给W某某。经查证,F某某向W某某转账赌资累计人民币98020元。

2022年3月15日,被告人F某某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依法扣押其持有的0PPO手机两台。2023年7月9日,因本案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逮捕。

三、办案过程:

李晓庆律师、吴晓诗律师接受L某某及家属委托后,迅速为L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一)及时多次与L某沟通案情

李晓庆律师、吴晓诗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L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晓庆律师、吴晓诗律师多次联系L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二)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李松涛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在本案中,团队律师认为:检察院的量刑过重,F某某在本案中应当认定为从犯,且具有其他从轻、减轻的法定或酌定的情形,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并以此为辩护的主要理由为L某某进行辩护。

(三)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李晓庆律师、吴晓诗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F某某仅负责为上线W某某、P某某收集赌客的投注信息,不是直接经营者、受益者。F某某在本案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一)F某某没有发展下线,F某某2、L某某、C某某不是其下线。

(二)F某某没有代理赌博网站,未持有投注账号,在本案中仅为上线提供统计、收集投注信息及赌资的辅助作用。

根据F某某、W某某、P某某的供述及微信聊天记录可知,F某某向赌客收集投注信息及赌资,抽取3%、4%渔利后全部通过微信上报给上线W某某、P某某,F某某不存在利用特定投注账号替赌客下注。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第三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F某某并未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只是为上线收集、统计投注信息,代为收集赌资,在犯罪活动中作用居于次要、辅助地位。

(三)F某某未参与建立赌博网站、不作为网站代理、不参与网站利润分配,仅为上线提供收集投注信息、赌资的辅助帮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四)F某某并非直接经营者,F某某作为W某某、P某某发展的下线,处于整个犯罪链条的末端,作用地位甚微,应当认定为从犯。

(五)参考本地开设赌场罪的案例

1、(2022)粤0891刑初某号黄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黄某通过上线取得股东级别账户后接受赌客投注,黄某开设赌场赌资共计539552.1元,其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案件一审法院没有认定黄某是从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申,重审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没有发展下线,只是利用会员账号接受投注,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最终判决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2020)粤08刑终某号林某某、梁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林某某、梁某某等人通过叛卖私彩形式,接受群众投注后,再报给上线曹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将赌资转账给上线曹某某,上线进行投注,法院依法认定林某某、梁某某为从犯。

3、(2018)粤0811刑初某号卢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中,卢某某将每期贩卖的“私彩”数据制表在开奖前传真给上家,由上家投注,法院依法认定卢某某为从犯。

4、(2016)粤0803刑初某号,劳某某帮助庄家接受投注,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综合上述湛江市区既往案例可知,被告人仅接受他人投注,没有发展下线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案F某某为上线收集赌客投注信息,收集赌资,没有发展下线,是从犯。

二、F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F某某供述稳定,积极配合调查,具有悔罪表现,并且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三、F某某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恳请法院对F某某宣告缓刑。

四、F某某夫妻二人身患重疾,四个孩子年幼,其中三名尚未3-9岁的稚童,家庭情况困难,F某某作为家庭唯一经济收入来源,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考量对其适用缓刑。

五、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F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追缴被告人F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920.8元,上缴国库。

(三)本案中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F某某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两部,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办案心得

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要综合评析在共同犯罪中其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及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在个案中具体分析判断。从犯的认定必须以从犯概念的刑法价值为基础,从犯是为了解决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罪责刑相适应的问题,从犯的罪责应当轻于单独犯罪中的犯罪人,这两点既是从犯概念的刑法价值所在,同时在这两个基本认识的指导下也才可以准确认定从犯。在本案中,辩护人充分审查案卷证据材料,结合比较各证据之间的区别寻求辩点,严格把握从犯的构成要件,合理运用案件事实情况,聚焦本案争议焦点,以“应当认定从犯”的辩护观点为被告人辩护,使得本案量刑上得到积极减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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