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结果:
亮点:未成年犯罪;;公安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新型毒品犯罪;罪名认定问题
封面语:未成年人X某涉嫌贩卖毒品,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周璐璐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罪名认定问题,结合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X某成功获取保候审。
二、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5日,X某将之前持有的包含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烟弹”转卖给网络上认识的网友,后该网友因为涉嫌吸收毒品被公安机关采取相关措施,后公安机关对X某采取拘留措施并收押在南京市某看守所。经律师了解,X某系未成年人,本案中涉及的新型毒品“依托咪酯”于2023年10月1日才被纳入第二类精神管控药物,据犯罪嫌疑人X某讲述其卖给网友的烟弹实际已经被自己彻底吸食完毕,里面实际是住满自来水的“假上头烟弹”。后经过律师4次会见和了解,律师掌握了知晓X某给烟弹注水事实的(X某女友)并了解到第一次进行讯问的安徽省蚌埠市某警官对注水事实有过记载,但是第二次之后的南京警官在当事人主动提出注水事实后缺并没有将这一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记录在讯问笔录中。2023年12月5日,X某被南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三、办案过程
X某母亲主动联系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周璐璐律师,其来到南京市第二看守所现场,委托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周璐璐律师为X某进行辩护。
周璐璐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X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X某沟通案情
周璐璐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X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周璐璐律师多次联系X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周璐璐律师迅速组织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周璐璐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与侦查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某并不涉嫌贩卖毒品罪,属定性不当。
1、不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根据我国《》对于贩卖毒品犯罪的规定,要求成立该罪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题上贩卖毒品的故意。而在本案中,X某通过灌注自来水来代替的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其行为为单纯的骗钱,仅有诈骗的故意,而并非贩卖毒品的故意
2、涉案电子烟蛋中的成分为自来水,而并非毒品
公安机关以检测出电子烟蛋中含“依托咪酯”而忽略注水事实,直接认定系贩卖毒品系认定事实错误。虽然《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毒品犯罪中浓度的规定并没有因为浓度低而降低处罚标准,但是在本案中涉及到的是案件事实认定的问题,电子烟弹抽完后必然会有残留,而诸如水后的电子烟蛋必然会被检测出相关毒品成分。这与并非“稀释”行为,而是被“沾染”!
3、存在相关有利供述及证人
根据当前案件发展,公安机关具有未记载有利于X某的供述行为。且经过律师与X某沟通,在注水行为发生的现场还有人在场观察全过程。
二、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
三、犯罪嫌疑犯系未成年犯罪,应当以教育纠正为主;
综上意见,X某的行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五、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X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同意使用取保候审措施。
六、办案心得
法律适应性:这起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必须与时俱进,以适应新型毒品的出现。我们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我们的法律法规,以便能够有效地预防新型毒品的滥用,同时也需要提高宣传力度,防止未成年人因不良误导而误入歧途。
团队合作的力量: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我与法医、化验员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士的紧密合作,使我深刻体验到团队合作的力量。每个人都在他们的专业领域内发挥了重要作用,共同推动了案件的顺利进行。
社会责任感:作为一名律师,我深感自己肩负着保护社会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任。我将以此为动力,继续努力工作,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预防重于治疗:这起案件也让我认识到,预防新型毒品滥用的工作同样重要。我们需要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宣传,提高他们对新型毒品危害的认识,从源头上防止新型毒品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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