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罪名】
【机关】A县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A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陈X
【辩护人】储博刚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刑辩团队成员,为峰律师团队骨干律师,大型心血管病医院顾问,合肥市社会观护团成员,上海邦讼有限公司专家顾问。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8日期间,被告人陈X多次到某物流公司门口,共计盗走木质托盘约300个,盗窃次数共计十次以上。2022年3月9日,被告人陈X再次盗窃时被物流公司员工当场发现并报警,当日,陈X被A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3月18日,陈X被A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办案过程
2022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向A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陈X委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储博刚律师作为陈X的辩护人介入本案,储博刚律师第一时间前往A县检察院进行阅卷,后与公诉机关进行沟通,提出相应的意见,结合陈X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最终作出相应量刑建议。
2022年6月7日,A县检察院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于2022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鉴于陈X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储博刚律师主要围绕量刑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陈X因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一时误入歧途,其主观恶性小,非法获利少且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
2、被告人陈X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3、被告人陈X已年满65周岁,无犯罪前科,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现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罪,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考虑到被告人年事已高,对被告人陈X从宽处罚,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其在今后的生活中勤勤恳恳做人。
三、办案结果
2022年6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陈X犯盗窃罪,判处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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