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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四川卓安律所钟灵柔律师为其辩护,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4-03-29 21:57:37 浏览:153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系卖毛肚厂家的库管员,因某批货物出现问题疑似走私货,被办案机关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接到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会见,了解到了当事人如何从异地被羁押到当地的全过程,律师向其告知了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遵守的义务,后向当事人传达了家属在生活上的相关问候。

三、辩护思路

一方面,L某在主观上无法知晓案涉物品为走私货物。L某所涉嫌的罪名,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和国家对有关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故意实施走私行为。

另一方面,L某在客观上无法接触更无法参与走私行为。L某所涉嫌的罪名,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的行为。L某并非直接收购者,老板联系的谁从哪买的货物她均不知情也无法知情,其本质就是一个库管员,无法接触更无法参与走私行为。

四、办案结果

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对L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五、办案心得

在论证主观是否明知时,律师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职业、岗位、具体事项去展开相关客观性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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