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办案机关指控:F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业务承揽、业务量提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 1269万余元,故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为了掩饰该部分钱款性质,F某将受贿款转入他人银行卡下,并用于购买资金,故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办案过程
接到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会见,三轮阅卷后向当事人及家属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同时也与承办人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沟通,积极主动地提出了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退赃层面,根据所查扣的物品价值,以及国企已移交的当事人主动退赃金额,目前当事人已实际达到全额退赃的标准。
涉案房屋拍卖后,因贬值所产生的差额部分如需家属再代为退赃补缴,则会超额认定本案违法所得,进而混同制度,影响后续履行罚金刑的可能性。
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具备自首、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赃、初犯的情节,对其从轻考量刑期与罚金。
四、办案结果
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F某犯受贿罪,判处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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