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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贪污、挪用案,涉案一千余万元,何军律师受委托为其二审成功辩护,二审改判,撤销一审贪污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22-03-23 10:20:02 浏览:561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方某某是司法局某区副局长,一审判决认定,方某某在主抓公证业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957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擅自将公款43万元发放补助,予以侵吞,数额巨大,又构成贪污罪,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挪用公款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但其辩解不构成贪污罪,何军律师多次与检察员、法官就案件存在问题进行沟通,调取并提交重要书证,成功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经二审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庭后继续沟通,最终二审改判认定万某某不构成贪污罪。

三、主要辩护思路

1.一审认定方某某贪污的43万元实际为其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得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公款。

2.私分挪用公款所得利息,属于对犯罪所得分赃行为,按照犯罪行为事后不可罚理论,不应再单独评价为犯罪,不构成贪污罪。

四、办案结果

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对方某某贪污罪的定罪量刑及20万元罚金,维持方某某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部分。

五、办案心得

愈挫愈勇,再接再励,艰难困苦,玉汝于成。

1.重视当事人的辩解,无论看上去多么不合理,以此为切口,寻找案件突破口。

辩护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首先是全面了解和掌握案情,弄清来龙去脉,厘清法律关系;与当事人沟通过程中当事人反复提到并非贪污公款,而是对挪用公款所得利息的私分。而卷宗中包括当事人在内,所有知情人员的言辞证据均指向一致作出了与当事人辩解相反的陈述,贪污罪认定似乎无懈可击。但主动出击才能打开切口,寻求案件的突破口。

2.制作图表,调取证据,印证当事人辩解。

经与当事人反复沟通,确定相关挪用公款利息计算标准,进一步厘清资金流转明细,制作利息计算明细表,发现贪污“公款”实为“利息”辩解的合理之处,调取挪用公款单位账目印证当事人的辩解,以此为切入点,对案件辩护工作徐徐展开。

3.与出庭检察员、法官反复持久的沟通,动摇卷宗中言辞证据的真实性。

在庭前会议中,基于挪用公款资金流转明细、利息计算明细表和相应的书证,动摇检察员、法官对卷宗中的言辞证据的确信,进一步成功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4.庭审据理力争,步步为营,庭后仍持续与法官沟通

庭审中辩护人对证人发问步步紧逼,强大的压力下,证人说明了客观情况,进一步印证了当事人的辩解。尽管检察员仍坚持被告人构成贪污犯罪,辩护人举例论证,厘清公款、赃款的区别及在该案中的形成链条,全力争取法官考虑和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庭后持续跟进,事实、法律、法理之争寸步不让,终获法官认同。

最终,获得了撤销一审中贪污罪的认定,收到家属认可。

刑辩之路,从来都是一路艰难坎坷,有成功,也会有失败,然而努力做好当下,步步坚定踏实,才有可能得到一个更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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