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H某、J某在某足道店内,组织多名女性从事"口交"、"性交"等卖淫活动。期间,H某任该店总经理,管理该店的运营;J某任店长,负责该店卖淫活动的管理和运行;被告人P某、W某于2022年7月份入职并担任客户经理,主要负责在朋友圈发布招嫖信息,并向客人介绍卖淫项目,安排卖淫女上钟,从中抽取提成;被告人L某明知H某、J某等人在店内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在该店担任会计,负责足疗店卖淫项目费用的审核以及所有人员工资的统计。经审计,该足道店在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期间,收取"口交"、"性交"卖淫项目的嫖资共计168万余元,P某非法获利24669元,W某非法获利22966元,L某非法获利30333元。2023年2月18日,J某、W某在足道店被民警抓获;2023年2月25日,L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2023年4月12日,H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2023年4月19日,P某在嵊州市被民警抓获。
二、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通过会见L某及与其亲属充分沟通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认为:
1、被告人L某具有坦白情节。
根据被告人L某的讯问笔录可知,L某在侦查阶段就如实供述了全部的犯罪事实,并且在庭审中亦供认不讳、认罪认罚,其行为属于坦白情节。
2、被告人L某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
被告人L某到案后,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公安机关就表达自己认罪认罚的态度,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属于早早认罪、积极认罪、稳定认罪,可以看出其认罪认罚的态度较好。
3、被告人L某犯罪情节轻微。
L某作为组织卖淫的协助者,其协助作用极小,情节轻微。对于店内存在卖淫的违法行为,被告人仅是在2022年7、8月份才知情,之前并不知晓。另纵观全案、结合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我们可以看出,L某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处于外围,其从不参与组织卖淫活动中。并且作为会计,只在需要核算店内的钱和员工分配的工资时才去上班,每周在店内工作的时间不超过两个小时,从事的是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并且其收入仅为每月3500元,也是同地区同种类工作的正常所得,并未超过一般限度,因此其犯罪情节轻微。
4.被告人L某积极退还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在案件移送法院后,L某积极主动与法院沟通,将违法所得全部退还,恳请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5.被告人L某系初犯偶犯,并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在本次案发之前,被告人L某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并且在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以来,已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错误和违法性,已充分吸取了教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综上,被告人L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初犯、退还违法所得等多个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恳请贵院综合考虑,秉承“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
三、办案过程
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被羁押于看守所的L某了解基本案件情况,及时查阅案卷材料、参加法庭调查。根据和等相关规定,向机关提交关于L某协助的罪轻辩护意见书。
四、判决结果
被告人L某犯,判处一年,一年零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七万元。
五、办案心得
1、办案过程中通过及时有效的会见向介绍所涉罪名的法律规定及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解答犯罪嫌疑人的疑问,提出专业法律建议,并充分保障其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同时,通过会见也能使被羁押于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知道亲属家人对其的关心,安抚其不良情绪。
2、与家属保持良好有效的沟通,通过介绍刑事诉讼流程规定,使其清晰刑事诉讼过程,以排解家属的焦虑情绪。
3、及时跟进案件,与办案机关及承办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互相交换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意见,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刑事司法政策争取说服承办人员以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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