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88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结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亮点:构成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证明涉案的证据不足
封面语:C某涉嫌骗取补贴型诈骗罪,臻达刑辩团队周静雯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证据问题,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C某成功获不予起诉。
二、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1年期间,犯罪嫌疑人C某所在的公司相关人员涉嫌诈骗罪,其中涉案人员有C某的姐姐和哥哥,侦查机关以C某曾帮助公司开设银行账户和参与了少量的行政工作为由,对C某立案侦查,C某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其主观上也没有诈骗的故意,遂联系到臻达团队周静雯律师为其辩护。
三、办案过程
周静雯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C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C某沟通案情
周静雯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C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周静雯律师多次联系C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周静雯律师迅速与臻达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周静雯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在案证据不能证明C某具有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犯罪故意,C某也没有与本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达成的犯意联络。
2、在案证据不足矣证明C某实施了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犯罪行为,其在公司也没有投资或占股,从事的也只是少量辅助性的工作。
3、本案证据无法推定C某主观上对诈骗事实应当明知。
五、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C参与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刑不诉〖2024〗X号),决定对C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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