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偷越国境罪
结果:6个月,并处2000元
亮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低的辩护观点得到采纳
焦点:自首认定、犯罪情节严重程度认定
封面语:广西齐川(靖西)律师事务所的郭秋燕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外国籍人B某2的辩护人。郭秋燕律师通过阅卷,庭前会见,庭审中的对B某2的发问,庭审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的发表,最终B某2的判决结果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1日,外国籍人B某1、H某、B某2三人涉嫌偷越国境罪被广西某县公安局查获,当日被拘留审查。
2024年4月17日,三人被刑事拘留。
2024年5月16日,经广西某市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4年7月23日,某市检察院向某市法院提起。当日,该法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4年8月5日,某市法援中心指派广西齐川(靖西)律师事务所的郭秋燕律师承办外国籍人B某1、H某、B某2三人涉嫌偷越国境罪一案,为B某2提供法律援助。接到指派通知后,郭秋燕律师立即到法院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查阅、复制案卷,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积极履行辩护职责。
三、办案过程
本案是一个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是一名外国籍人。广西齐川(靖西)律师事务所的郭秋燕律师接到法援中心指派后,迅速为B某2展开了以下工作:
1.到法院申请查阅、复制案卷材料
郭秋燕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到法院查阅、复制案卷材料。
2.通过阅卷了解案件相关情况之后,迅速拟写会见笔录、发问提纲、质证提纲,就案件的犯罪事实做全面分析,在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再犯可能性方面与本案其他两名被告人作对比,拟做罪轻辩护。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B某2本次未持有有效证件进入我国境内的行为,虽属与B某1、H某二人共同实施的多人结伙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是B某2属第一次偷越国境行为,且因其受限于生理年龄(刚达到我国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认知水平等才参与本次犯罪行为,B某2是以徒步的方式偷越国边境,未损坏边境拦阻设施,犯罪情节较低;犯罪动机、目的是想摆脱贫困,到我国境内务工,未存在危害公共卫生的情形,社会危险性低;B某2认罪态度诚恳,再犯可能性低。
二、B某2在被抓获之后,如实供述,有利于避免严重后果发生,属坦白,具有我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视为自首的情形。
三、B某2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综上,支持B某2自愿认罪认罚,服从公诉人对B某2 自愿认罪认罚当庭发表的量刑意见;结合B某2 的犯罪动机、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如法庭认为B某2在刑罚罚金方面还有进一步减轻的可能,辩护人也服从。希望法庭能结合B某2的年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对B某2从轻处罚。
五、办案结果
B某2犯偷越国境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9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办案心得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大大吸引了经济实力不如我国的周边国家的外籍人员到我国务工、旅居等,同时,也吸引着那些为谋取非法利益的外籍人员。偷越国境罪是那些为谋取非法利益的外籍人员最常涉及的一个罪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在我国境内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以外,中国司法机关均享有管辖权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相关解释以及我国同他国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对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可以施以法律援助:(一)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三)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四)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五)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六)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外国人可以在中国获得刑事法律援助。
本案B某2是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保障其诉讼权利,承办案件的机关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作为B某2的辩护律师,我尽到了辩护律师的职责,最后的判决结果相比于同期其他多人结伙偷越国境案中的被告人,在罚金方面得到了减少;同时,通过庭前会见,也告知了B某2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B某2进行了普法教育,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祖国尊严。
在这个案子中,我最大感受是:贫困不可怕,无知才是;年轻确实是奋斗的资本,但要合法合规奋斗、拼搏,一旦违法,就会葬送自己的大好年华,甚至祸及子孙。“辛苦钱,万万年”,我们要通过勤劳的双手,创造属于自己的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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