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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某1、M某、R某2涉嫌偷越国境罪一案,广西齐川(靖西)律师事务所郭秋燕律师为M某辩护,获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发布时间:2024-09-03 11:02:35 浏览:51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偷越国境罪

结果: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亮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低的辩护观点得到采纳

焦点:自首认定、犯罪情节严重程度认定

封面语:广西齐川(靖西)律师事务所的郭秋燕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外国籍人M某的辩护人。郭秋燕律师通过阅卷,庭审中的对M某的发问,庭审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的发表,最终M某的判决结果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1日,外国籍人R某1、M某、R某2三人涉嫌偷越国境罪被广西某县公安局查获,当日被拘留审查。

2024年4月9日,三人被广西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4年5月10日,经广西某县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4年7月,该案改变管辖,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该市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8月,受法援中心指派,广西齐川(靖西)律师事务所的郭秋燕律师承办外国籍人R某1、M某、R某2三人涉嫌偷越国境罪一案,为M某提供法律援助。接到指派通知后,郭秋燕律师立即到法院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查阅、复制案卷,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积极履行辩护职责。

、办案过程

本案是一个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M某是一名外国籍人。广西齐川(靖西)律师事务所的郭秋燕律师接到法援中心指派后,迅速为M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到法院申请查阅、复制案卷材料

郭秋燕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到法院查阅、复制案卷材料。

2.通过阅卷了解案件相关情况之后,迅速拟写发问提纲、质证提纲,就案件的犯罪事实做全面分析,在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再犯可能性方面做分析,拟做罪轻辩护。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M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M某在被抓获之后,如实供述,有利于避免严重后果发生,属坦白,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视为自首的情形。M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二、M某本次未持有有效证件进入我国境内的行为,虽属与R某1、R某2二人共同实施的多人结伙实施的犯罪行为,是以徒步的方式偷越国边境,未损坏边境拦阻设施,犯罪情节较低;M某的犯罪动机、目的是想到我国境内务工,且未存在危害公共卫生的情形,社会危险性低;M某认罪悔罪,再犯可能性低。

综上,支持M某自愿认罪认罚,服从公诉人对M某 自愿认罪认罚当庭发表的量刑意见;结合M某 的犯罪动机,如法庭认为M某在刑罚方面还有进一步减轻的可能,辩护人也服从。希望法庭能结合M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对M某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

M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9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办案心得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大大吸引了经济实力不如我国的周边国家的外籍人员到我国务工、旅居等,同时,也吸引着那些为谋取非法利益的外籍人员。偷越国境罪是那些为谋取非法利益的外籍人员最常涉及的一个罪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在我国境内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以外,中国司法机关均享有管辖权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相关解释以及我国同他国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对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可以施以法律援助:(一)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四)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五)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六)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外国人可以在中国获得刑事法律援助。

本案M某是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保障其诉讼权利,承办案件的机关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作为M某的辩护律师,我尽到了辩护律师的职责,对M某进行了普法教育,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祖国尊严。

在这个案子中,我最大感受是:涉外案件无小事,要努力为受援人提供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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