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81号
一、案情简介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马来西亚籍男子陈某某(另案处理)构建技术团队负责运营 TRFX实惠外汇投资交易平台(以下简称 TR 外汇 平台),并在国内物色“团队长”大肆发展会员。该平台以提供外汇交易为由,要求参加者缴纳500 至30000 美金不等购买虚拟币 USDT 充值加入该平台成为会员参与投资获利,并承诺永远不会亏损,以通过发展下线会员,提升经纪人级别,可获得更高的动态收益为诱因,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平台根据会员的下线会员人数、投入资金等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6个等级,分别为普通用户、IB、MIB、PIB、工作室、全球工作室,不同等级会员可获得相应规则计算的返佣。被告人C某某,在该平台内位于第7层,下线会员 1149个,下线层级9层,非法获利人民币 646030 元。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辩护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被告人C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取保候审,在审判阶段承办律师多次与主办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并为C某某充分沟通辩护策略,辩护律师在开庭庭审上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并向法院提交了辩护词,最后C某某获得轻判适用。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在该案中选择骑墙式辩护,做无罪辩护,如果法院不采纳无罪辩护的观点下,我们也充分发表了罪轻辩护要点。1.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C某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机关指控C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构成的层级、下线人数、获利金额均是从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获取。而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及某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检材来源不明、鉴定程序及内容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报告书不符合司法会计鉴定及审计规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应当予以排除。该两份证据被排除的话,C某某涉嫌犯罪的层级和人数以及获利金额均没有证据可以证实。(3)仅凭C某某的供述不能认定其非法获利的数额为 646030元。2.如法院认定C某某构成犯罪,其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1),犯罪情节轻微;(2)认罪认罚;(3)积极退赃30万元,认罪悔罪态度好;(4)身患严重疾病,经济极度困难。3.关于涉案财物处置:认为与案件无关的银行卡和笔记本电脑应予以返还。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C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C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人民币三十八万元。
五、办案心得
辩护策略的选择非常重要。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允许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可以采取多种策略,包括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骑墙式辩护的运用,实际上映射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某些深层次的问题与挑战。它一方面反映出在刑事案件中,实现无罪判决的难度;另一方面,也展现了我们辩护律师在现有司法框架内,探索有效辩护策略的努力。在本案件中,这种策略可能是在本案特定司法环境下的必然选择。骑墙式辩护是一种平衡的解决方案,它允许辩护律师在追求无罪判决的同时,也为可能的量刑减轻做好铺垫。骑墙式辩护策略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证明无罪面临较大困难的案件中。通过这种策略,我们在质疑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为被告人争取更为有利的量刑条件。这种策略的运用,既是对现有司法环境的适应,也是对辩护职能的积极发挥。在本案中显示出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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