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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Q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黄露仪律师和陈柳佼实习律师为其辩护, 最后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4-08-31 15:14:30 浏览:785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12号

由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黄露仪律师、陈柳佼实习律师承办Q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涉诈金额20多万元。经过与检察院多次沟通后,辩护人积极找到Q某所有从轻减轻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建议量刑时获得1年2个月较轻的量刑,在审判阶段又努力做辩护工作,找到新的量刑情节,检察院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1年—1年2个月,最终被告人判处1年有期徒刑罚金1000元。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5日,被告人Q某为了获取非法报酬,明知他人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使用自己的两部手机及同事借给其使用的手机卡和自己的手机卡,帮助他人拨打诈骗电话,事后非法获利1120元。经查,Q某以其名下的手机卡拨打了被害人的手机号码,后被害人被他人诈骗钱款人民币287654元。

二、办案过程

因Q某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且家庭条件困难,父母未委托其他律师进行辩护工作,因此望之辩的黄露仪律师收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立即会见了当事人,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经过与检察院多次沟通后,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建议量刑时获得1年2个月较轻的量刑,在审判阶段又积极做辩护工作,检察院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1年—1年2个月,最终被告人判处1年有期徒刑,罚金1000元。

三、辩护思路

Q某犯罪时年仅十六岁半,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受到他人的误导和引诱,并非主动参与犯罪,主观恶性小,且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Q某虽构成诈骗罪,但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相对边缘,其并未参与整个案件的共谋,核心的与被害人的沟通和诈骗活动均未参与且实施,因此Q某的犯罪情节具有轻微性,应认定属于从犯

Q某及其家属当庭主动退还本案的违法所得以及缴纳罚金,愿意积极弥补损失。

其他从轻减轻的情节。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建议量刑时获得1年2个月较轻的量刑,在审判阶段又积极做辩护工作,检察院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1年—1年2个月,最终被告人判处1年有期徒刑,罚金1000元。

五、办案心得

第一,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及时与当事人以及父母沟通。

作为辩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及时与当事人以及父母沟通是十分重要的。辩护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应当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及时沟通告知其法律规定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同时了解其家庭、教育背景等,主动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教育,帮助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深刻反省自身的过错,以起到良好的辩护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二、应充分与检察机关沟通量刑建议。

通过充分沟通辩护人了解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包括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后果以及被告人的态度等。然后对相关法律条文中关于量刑的规定进行深入分析,确保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和标准。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评估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过重的情况。积极收集可能影响量刑的有利信息,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赔偿情况、被害人谅解等。运用专业的沟通技巧与检察机关进行对话,清晰、有逻辑地表达辩护观点。在沟通过程中,寻求与检察机关达成共识,为被告人争取更为合理的量刑结果。

第三、不放过挖掘任何一个罪轻的情节。

作为辩护人,在多次会见中也了解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为了救治妹妹,Q某家属已经四处举债,家中的积蓄早已耗尽,甚至已经到了变卖家中仅有的一点财产来支付医疗费用的地步。Q某也是因为心智不成熟、家庭条件不好等原因,经受不住诱惑实施犯罪行为。Q某以及Q某家属虽无法全额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但是辩护人在审判阶段也与家属沟通是否愿意代Q某主动退还本案的违法所得以及缴纳罚金,庭后Q某以及Q某家属立即退还本案的违法所得以及缴纳罚金。当庭主动退还本案的违法所得以及缴纳罚金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损失,也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有助于法庭对其改过自新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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