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92号
一、案情简介
某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指控:C某某在明知“HL公司”的公章被伪造,且W某不是“HL公司”的合法股东的情况下,为了追讨P某、T某某两人所欠债务,通过事后补盖伪造的“HL公司”印章,虚假开设“HL公司”对公账户,虚构借贷关系,采取循环倒账的方式,捏造其于2013年8月29日借款给“HL公司”9000多万元的事实,并以捏造的事实,伪造的证据,虚构法律关系,隐瞒事实多次对“HL公司”提起民事诉讼,HL公司为应诉,已支付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共计100多万元,严重妨害了司法审理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多次与当事人当面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并将涉及的多次诉讼材料全部仔细核查。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了四次法律意见书,提交三次辩方证据材料,提出三次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书。承办律师多次与主办检察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并积极申请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为C某某充分辩护,最后检察院作出了对C某某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承办律师从十个方面就本案进行辩护。
1、事实认定方面,决定书认定申诉人明知吴某不是HL公司的股东、公章是伪造的,指派他人开设HL公司账户是认定事实错误的。
2、法律适用方面,本案存在借款9000万元本息没有归还的基础事实,即使有部分虚假行为,也属于“部分篡改型”的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3、证据分析方面,决定书所认定的上述事实完全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对申诉人以虚假诉讼罪定罪。
4、类案检索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类似案件都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5、原则方面,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出发,本案也不应当作为虚假诉讼罪定罪,至多作为妨害民事诉讼来处理。
6、刑民交叉方面,本案的纠纷完全应当也完全可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而不宜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7、刑事政策方面,国家政策一直强调刑事手段不能插手经济纠纷,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故本案不能作为虚假诉讼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8、常理常情方面,依法保护合法债权,才是合法、合情和合理。
9、从法律程序方面,假如本案构成虚假诉讼罪,只追究申诉人一人,也是程序不当,也是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
10、从后果损失方面,HL公司所谓的诉讼损失不是虚假诉讼罪的犯罪对象的损害后果,本案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依法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四、办案结果
C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一、深入沟通与认真准备
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及时介入,与当事人C某某进行了多次深入的面对面沟通。通过这些沟通,不仅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还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需求有了深刻地认识。这种沟通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帮助律师建立信任,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全面核查诉讼材料
在接手案件后,我们仔细核查了所有涉及的诉讼材料。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书、证据材料、证言等。通过全面而细致的核查,确保了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了如指掌,从而为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三、积极提交法律意见书与证据材料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提交了四份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法律依据。同时,我们还提交了三份辩方证据材料,这些材料有力地支持了我的辩护观点。通过这些材料,向检察院展示C某某不应被起诉的理由,并为其辩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四、申请召开听证会的重要性
在刑事诉讼中,听证会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它不仅为辩护律师提供了一个展示证据、阐述辩护观点的平台,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面对面与检察官沟通的机会。本案中,我方多次与主办检察官沟通,积极推动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召开对于澄清案件事实、展示证据、阐述辩护观点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听证会,辩护律师可以更直接地向检察官展示证据,解释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和充分性,从而增强辩护的说服力。最终,通过听证会的充分辩护,检察院对C某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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